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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文稿-33篇(第4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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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要加强综合交通运输人才培养和智库建设。面向综合交通运输,修订现有的强调单一运输模式特色的培养方案,编写教材、改革课程,强化数字化、绿色化的能力模块,同时,注重实践能力培养,培养出能够适应综合交通运输需要,解决多式联运、联程运输等综合性问题的复合型人才。发挥综合性高等学校的比较优势,建设一批以"多学科、交叉型、综合性"为特色的交通运输新型智库。

第三,要加强综合交通运输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建议在交通科技布局和组织上,除了围绕五种交通形式组织科技攻关之外,还要聚焦共性的科学问题开展研究。要加强对一体化、数字化、绿色化的共性技术开发,推动数据、平台、场景的开放,培育交通科技产业生态圈,发展交通科技产业。

第四,要加大综合交通运输的示范应用。今后五年,我国将继续保持大规模的交通运输投资和建设,有序推进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建立健全试点成果总结和系统推广机制。以综合交通运输引导乡村振兴、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积极融入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加快推进制度型开放步伐

2022-01-29

日前,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合作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快速扩张。中国信通院的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达到39.2万亿元,占GDP的比重高达38.6%,预计到2025年这一比重将超过50%。"十四五"期间中国将全面迈入数字经济时代,这一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新型经济形态必将推动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及治理方式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随着数字经济向纵深发展,数字贸易规则日益演变成当前国际经贸规则的重要内容。中国已于2021年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体现出中国加快数字贸易开放的坚定决心。未来中国要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除了进一步更深层次地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还需要围绕着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搭建新的"生态系统",以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为抓手加快推进制度型开放,以制度化和法制化为数字贸易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主动融入全球高标准数字贸易治理体系

构建数字经济治理的国际规则对于提振各国乃至全球经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持续三年的WTO电子商务谈判目前在开放互联网接入和无纸化贸易等领域已取得实质性进展,有望在2022年就大多数议题达成协议,但共识还是集中在贸易便利化等"浅层规则"上,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建立依旧困难重重。由于发展阶段不同、数字技术水平存在差异等,不同国家对数字贸易规则的诉求也不同。面对数字贸易日益增长的治理需求与多边规则制定滞后之间的矛盾,主要经济体各自形成了特色鲜明的规则主张。

目前,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主要体现在美欧等发达国家所引领制定的区域贸易协定之中。例如"美式模板"积极推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明确反对数据存储本地化;"欧式模板"更加注重隐私的保护,允许个人数据流入到具有充分保护的国家和地区;新加坡主导的DEPA作为一个高标准的数字贸易协议,也正在成为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另一股重要力量。此外,2021年9月,韩国正式启动加入DEPA的程序。DEPA在原则上允许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禁止要求数据本地化存储或处理。由于核心利益诉求有别,导致各国很难在WTO框架下实现数字贸易规则的整合,而区域数字贸易协定的不断涌现也在客观上加剧了数字贸易规则的碎片化,随着拜登政府"印太战略"的推进,地缘政治因素更是进一步增加了数字贸易规则整合的难度。

当前,亚太地区作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数字经济规则的治理却略显滞后,部分国家更多地表现出一种防御型的数字治理政策倾向。而欧盟和美国已经分别借助《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议》(USMCA)、《美日数字贸易协定》(UJDTA)等区域和双边协议输出和推广其数字治理模式。中国近年来积极促进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但更强调数据安全,对某些领域的开放程度和开放范围仍保持审慎。然而一味规避绕道,不仅可能会在各主要经济体争夺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主导权的竞争中落入下风,还有可能被不断"边缘化",被合力排除在制定数字贸易规则的体系之外,甚至最终只能被动落实由他国主导制定的标准和治理规则。

尽管中国在数字贸易部分关键议题上的主张同美国等发达国家存在明显不同,但作为与美欧并驾齐驱的数字贸易大国,中国参与建设数字贸易规则治理体系势在必行。中国已在2021年正式提出申请加入CPTPP和DEPA,其中,与数字经济发展有关的规则是上述两份协定的重要内容。中国的申请加入不仅彰显了中国持续扩大更高水平开放的姿态,还会进一步推动制度型开放。中国要积极融入全球高标准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就需要全面深入地梳理与评估相关规则条款,围绕数据本地化、隐私保护和跨境执法协调等关键议题,明确本国的利益诉求与比较优势,在反复权衡后确定是否开放、开放的范围及开放的程度。通过对标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一方面可以为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提供新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为中国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并在规则制定中把握主动权和话语权奠定基础。

二、积极推进数字经济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数据是全球治理的核心,数字贸易规则亦是各国博弈的焦点,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更是博弈的重中之重。如今,中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对接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意味着中国需要提出更为开放的跨境数据流动方案,这向中国的传统监管体系和治理手段发起了挑战。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必然涉及国家层面的数据安全、企业层面的经营发展和创新以及个人层面的隐私保护,在开放中保证数据流动的安全,就需要加快中国国内的数字经济制度建设,构建数字经济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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