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
新《条例》共6章77条,分别是总则、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附则。与老《条例》的38条相比,数量增加了一倍有余。当然,条例数量的增加不仅体现在对公路保护的精细程度之上,对公路的发展方向也有了明确的指示。
在新《条例》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中,增加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而删减了老《条例》中的加强公路建设。可以看出,随着国家公路建设高潮的减退,公路建设与养护的位置正在悄然进行着改变。很多年来,"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的话被我们说了很多年,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依然是注重建设而轻养护。如今,我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万公里,随之而来的养护将成为工作的中心,所以,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增加也让养护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此外,新《条例》还规定公路部门要加强路网运行监测,为公众提供全面、准确的公路信息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出行需求。这些规定,有力维护了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大大提升公路路网的公共服务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在经济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
在新《条例》总则第四条中,增加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的内容。而在老《条例》中,公路的保护工作只是公路主管部门一家之为,从这一变化可以看出,保护公路不再是公路主管部门一家的事情,而是要多部门共同合作,这也在我国前几年开始的超载、超限的联合执法中有所体现,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将公路服务的公益性推到了首要位置。
此外,在新《条例》第七条中,提出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相继发生了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灾害等影响、破坏公路的突发事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应对,较好地完成了公路抢通、保通任务。通过总结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经验,新《条例》在应急预案和演练、物资储备、应急力量建设、路网运行监测等方面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不仅有力推动了公路应急处置的科学化和制度化,而且有效地充实和完善了国家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必将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当然,新《条例》总则中所增加的内容还不仅如此,但总体看来,新《条例》的总则所增加部分中突出了对公路的保护及更好发挥公路服务公众的条款,通过对公路进行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相结合,通过加强养护管理和提升公路应急处置能力,新《条例》将能够全面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相关问答:
1、新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超限处罚?
5轴车装载重量:车货总重不超过50吨;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不超过4米,如为集装箱车,则不超过4.2米;
车货总宽度不超过2.5米;
不管是超重,还是超宽、超高,都属于超限运输,按照新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要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且一年超过三次,还会被吊销车辆营运证和责令你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也就是说,将有可能吊销从业资格证。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处罚范围?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和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破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擅自占用、发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未经许可逾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未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未经许可利用逾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车货整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捏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采取故意梗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回避超限检测。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飘散,造成公路路面破坏、污染。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3、国家规定居民离国道边多少米?
公路与房屋的距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 )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除此之外,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制定了地方性的公路条例,对于公路与房屋的距离也规定了更加详细的标准,被征地拆迁户可加以留意。以上是我国法律法规关于道路与房屋距离的规定,因修建道路等涉及征地拆迁的,可以根据道路及房屋的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对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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