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按照XXXXXX精神,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健全干部担当作为激励和保护机制。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遵循下列原则:事业为上、推动发展,实事求是、综合评价,鼓励创新、宽容失误,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容纠并举、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乡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容错纠错范围,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一)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积极作为、勇于探索,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二)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乡村振兴、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四)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实施服务机制和模式创新,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核,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五)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关心关爱基层干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工作中,不拘一格、探索创新,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六)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临机决断、主动担当揽责,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七)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积极破除障碍、打破僵局,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八)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九)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十)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有关规定精神,应纳入容错情形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免除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一)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在决策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请示报告制度等规定,进行充分评估的;
(三)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
第五条启动容错机制时,应当严格遵循和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充分考量党员干部平时工作业绩、一贯表现、组织评价、群众口碑,对容错事项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看动机态度,是出于公心还是谋取私利。
(二)看失误原因,是因不可抗力、客观条件不具备、上级政策调整、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原因而造成的失误和错误,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
(三)看程序方法,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民主决策、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四)看性质程度,是探索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纪违法。
(五)看后果影响,是因失误和错误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还是因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
(六)看处置行为,是主动止损还是消极应对。
第六条乡纪委监委机关实施容错纠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在纪检监察机关实施责任追究调查过程中,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由干部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填写《容错纠错事项申请表》,连同本人申请一并报乡纪委监委机关。
(二)启动调查。乡纪委监委机关对发现具有容错情形的或者受理的容错申请,容错调查与责任追究调查一并进行。调查时,充分听取有关单位、个人的解释说明,必要时可组织会商研判。会商时可邀请乡纪委监委机关审理部门、相关部门单位、服务对象、利害关系人、相关业务领域专家等代表参加。调查组负责填写《容错纠错案件会商记录表》,如实记录会商内容。
(三)作出决定。根据调查核实和会商情况,调查组应当及时提出容错与否的意见,报乡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审核,经乡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作出容错决定,涉及乡管干部的报乡党委研究决定。容错决定作出后,一般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于7日内告知相关单位和当事人。
(四)督促整改。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作出容错决定时,立即启动纠错程序,未涉及具体纠错事项或者已纠正到位的,不再启动纠错程序。纠错主要采取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约谈提醒、诫勉谈话、责令纠正或者补救、廉政风险预警、重点观察、重点关注等方式进行。调查组应当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等方式督促问题解决;对拒不改正甚至对抗组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调查组负责做好容错纠错案件立卷归档工作,对各个环节全程记录备查。
第七条对给予容错的干部,考察考核要客观评价,选拔任用要公正合理。本办法按照"第一种形态"处理的,除特殊规定者外,在党风廉政考核、年度考核、综合考评、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按照"第二种形态"处理的,对影响期满、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该使用的大胆使用。
第八条本办法由乡纪委监委机关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