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党委议事规则
乡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乡党委工作,规范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实现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在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乡党委是本乡的领导核心,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乡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第三条乡党委议事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第二章议事的内容范围
第四条乡党委议事的内容范围是:
?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决定的意见、措施;研究决定乡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研究和决定加强本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包括:
1.讨论决定本乡开展的重大政治思想、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2.讨论决定本乡所属单位的班子建设;
3.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和处理处臵党员;
4.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提出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讨论通过提交党员代表
大会的工作报告;
5.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彰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等事项;
6.讨论推荐县管后备干部人选,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成员的职务任免;
7.研究审定向上级党委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等。
?研究审定经济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开支使用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等事项。包括:
招商引资、城乡规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重大事项。
?讨论决定其它需要党委研究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议事的一般程序和议事形式
第五条乡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紧急重要问题需要研究的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议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期间党委一般不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遇紧急情况必须召开时,由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党委会,主持党委工作的副书记应设法与书记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后再召开。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乡书记或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相机处臵,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六条认真做好会前准备
召开党委会之前,党政办要及时向各位委员搜集或汇总需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报告党委书记、副书记,做到议题、内容、程序三明确。对要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易产生分歧意见的事项,党委书记应与其他委员协商沟通,力求在
主要方面取得一致意见。
第七条会中讨论和表决
全体委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实事求是地充分发表意见和提出见解,把问题议深议透。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予重视,并吸收其合理部分。会议主持人要鼓励和支持委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营造热烈有序的会议氛围。在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提出综合意见后做出表决。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第八条议事记录
党委会记录由党委指定专人负责,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的议题、每个委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表决的方式、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后存档。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九条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会议内容凡属保密的,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外传。
第十条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委会讨论问题不按《党委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重大问题未经党委集体议事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应予以诫勉谈话,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