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使用原则及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使用原则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学院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资产是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按实物形态分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一)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我学院固定资产分六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品和其它固定资产。
(二)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专利权、专用技术、著作权、发明创造等)、商标权(校誉、校名、商誉等)、房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财产权利等。
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责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推动资产合理配置,依法处置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四、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资产的增加、验收、使用、维护和处置,资产的清查盘点,资产的账务处理等。
五、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体系、机构及其职责
一、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系。在院领导的领导下,由财务处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岗位及由后勤事物管理中心设立资产管理科、对全校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财务处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岗负责账务处理和管理;后勤事物管理中心设立资产管理科对国有资产实物进行登记、核实、分发、登记卡片等事务进行管理。实物由资产管理科发放到归口各部门,各部门设立资产管理岗,管理本部门的国有资产的增减、调入调出、新增报废处理的日常资产管理工作。
二、各资产管理层的主要职责和常规工作
(一)学院分管领导
领导及检查指导全院的资产管理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和本校资产管理工作的实际,审定全院资产管理工作计划;审批资产的购建、调拨、报废等,审定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财务处
1.制定资产价值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
2.负责全校资产的价值管理,按规定进行资产总分类核算。
3.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新增资产予以确认,及时在账务上反映增减情况。
4.定期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资产的有关数据。
5.协助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做好每年一次的实物资产清查工作。
6.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有关资产会计报表。
(三)后勤事物管理中心
1.贯彻上级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
2.制定资产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
3.主要负责实物资产的一级管理,对使用部门的实物资产二级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
4.对报废或转让的资产,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清理,办理资产减少的审批手续。
5.对使用部门的实物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6.协调处理资产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7.每年组织一次实物资产的清查。
(四)资产使用单位
各二级学院、部、处、办负责人为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另设资产管理员一人,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资产验收、入库、日常管理。
2.建立本部门资产登记薄。
3.负责资产的安全管理、功能保护及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4.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资产损坏、丢失、被盗或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
5.做好每年一次的资产清查工作,每学期一次的资产报废工作。
(五)使用个人
实训室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所管实验实训室的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2.对损坏的仪器设备及时报修。
3.对资产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教职员工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人所使用的办公设备(办公桌椅、电脑等)的管理工作。
2.对损坏的办公设备及时报修。
3.工作变动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4.办公设备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其中房屋分为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生活用房、其他辅助用房;建筑物分为道路、护栏、绿化景点、围墙、运动场、其他建筑物。
(二)专用设备,分为实验设备、实习设备、文体设备、其他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分为办公设备、车辆、医疗设备、炊事设备、床具被服、其他一般设备)。
(四)图书
(五)文物和陈列品
(六)其他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一)一般有按原始价值计价、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两种方法。具体计价方法为: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料、工、费记账。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注明的价值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在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单位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三、建立清查盘点制度。
学院每年要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盘点。清查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后勤事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及各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共同参加。通过清查盘点,查明学校固定资产的账、卡、物是否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四、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力求保持稳定,如确需岗位变动,应由部门负责人和后勤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方可调动;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有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五、固定资产增加的管理
(一)通过基本建设形成的房屋、建筑物
基本建设结束后,必须及时办理房屋、建筑物的交付使用手续,填制“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清单”,并连同有关资料分别转送后勤事物管理中心;后勤事物管理中心与有关使用部门办理房屋、建筑物实物管理的事项,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入库。
(二)直接购入的固定资产
直接购入的固定资产是指从市场或供应商购买回来后就可以直接使用的固定资产。经办人员应及时办理“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由后勤事物管理中心开具固定资产入库单,交由财务入固定资产账。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物品,凡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均应列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证入库。
(四)固定资产清查中的盘盈
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固定资产,清查小组填制“固定资产盘盈(亏)登记表”及“固定资产盘盈(亏)审批表”,经院领导批准后,后勤事物管理中心据以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的处理。
(五)调入的固定资产
按照归口管理,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调入,都应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所列名称、规格、数量,认真进行核对、验收,然后交付使用。
六、固定资产减少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报废
达到使用年限必须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使用部门领导及分管院长同意,报后勤事物管理中心,后勤事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鉴定并办理报废审批手续后交由财务处打报告报财政申请报废,财政批复同意报废后,由后勤事物管理中心按政府要求报废,将残值变卖后交由财务处,财务处将残值上缴国库同时进行固定资产减少的核算。
(二)固定资产盘亏
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生盘亏,清查小组填制“固定资产盘盈(亏)登记表”及“固定资产盘盈(亏)审批表”,同时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分别不同情况报分管院领导,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财务处、后勤事物管理中心据以办理固定资产减少的账务处理。
(三)界定标准调整而减少的固定资产
因固定资产界定标准变化而减少的固定资产,后勤事物管理中心和使用部门应及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原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凡对照标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减少)审批表”,办理固定资产的减少手续,改按其他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一、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院长期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专利权、专用技术、著作权、发明创造等)、商标权(校誉、校名、商誉等)、房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财产权利等,学院的无形资产归学院集体所有。
二、教职工在学院工作期间取得的职务发明创造,属学院所有,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
三、在保证发明人或设计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学院有权处理已取得的职务发明创造。
四、未经学院领导同意和学院领导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学院的无形资产从事各类经济活动。
五、单位获得无形资产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外部购入、其他单位捐赠、自行研制和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形成。外部购入、接收捐赠和自行研制的无形资产,都要办理合法的交接手续,并及时入账。
六、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七、学院应该利用法律的规定对各种无形资产加以保护。转让和转出无形资产时,要合理计价或通过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其价值。
第五章资产清查制度
一、为了加强资产管理,学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二、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后勤事物管理中心协同财务处,各部、二级学院配合,组成清查小组。清查小组独立工作,不受外来干预。
三、资产全面清查每年进行一次,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局部清查。
四、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明确经济责任。属定额内的自然损耗,可根据有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处理;属于管理不善或因过失造成的资产损失,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属于违法犯罪而造成的资产损失,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资产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五、对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员的奖惩与岗位考核相挂钩。对于忠于职守、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存在问题较多的,根据情节给予经济、行政直到法律上的处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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