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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制人员招聘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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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制人员招聘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用人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学院的办学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雇员制属于学院事业编制以外的一种用工形式。雇员制人员,简称雇员,是学院因岗位工作需要,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实行合同制聘用管理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雇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师德品质,愿意为学院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

(三)思想端正、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四)原则上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符合特殊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第二章雇员制设岗范围

第四条实行雇员制的岗位主要是指一般管理岗位、教学辅助岗位或学院因其他工作需要设置的岗位。学院雇员制岗位分为:思想政治辅导员、参照事业单位教师、辅助类雇员、幼儿园教师、临时工及季节工。

第三章雇员制聘任程序

第五条雇员制岗位需求计划的申报审核。充分发挥学院现有人员的作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本着“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取、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设置雇员岗位,建立雇员制岗位需求计划申报和审核制度,雇员制岗位需求计划在每年三月份申报,各用人部门报主管院长及院长批准后,向人事处备案,人事处根据学院整体工作,安排招聘计划。

第六条雇员制人员的招聘和录用

(一)雇员制人员的招聘,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由人事处牵头,纪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用人部门组成联合考核小组统一考试,并将考试结果报学院领导审批。

(二)雇员制人员考核合格一经录用,就和学院形成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等权利、义务、争议处理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当的责任。

(三)雇员制人员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期。初次聘用的雇员应有试用期,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期限,试用期包含于合同期限内。学院雇员制人员实行考核淘汰制,考核不合格者,学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雇员待遇

第七条雇员制人员工资由学院依据市人社局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标准。

(一)思想政治辅导员思想政治辅导员基础工资按照哈尔滨市雇员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工作满两年,经用人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哈尔滨市雇员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增加固定绩效补贴标准200元/月。思想政治辅导员在其工作满三年后,开始执行薪级工资。薪级工资分四档,共计20级。具体档次级别及相应标准如下:一档:1-5级,40元/月;二档:6-10级;45元/月;三档:11-15级,50元/月;四档:16-20级,60元/月。思想政治辅导员薪级工资晋升,严格建立在考核结果的基础上,经用人部门考核合格后,每年按标准滚动晋升。考核不合格,不予晋级。

(二)参照事业单位教师参照事业单位教师工资标准,参照2014年1月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参照事业单位教师薪级晋升严格建立在考核结果的基础上,经用人部门考核合格,每年按标准滚动晋升。考核不合格,不予晋级。薪级工资晋升标准,参照2014年1月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薪级标准滚动晋升。(三)辅助类雇员辅助类雇员基础工资按照哈尔滨市雇员岗位工资标准执行。辅助类雇员工作满一年后,开始执行薪级工资。薪级工资分四档,共计20级。具体档次级别及相应标准如下:一档:1-5级,40元/月;二档:6-10级;45元/月;三档:11-15级,50元/月;四档:16-20级,60元/月。辅助类雇员薪级工资晋升,严格建立在考核结果的基础上,经用人部门考核合格后,每年按标准滚动晋升。考核不合格,不予晋级。

(四)幼儿园教师幼儿园教师实行幼儿园工资考核标准。

(五)临时工及季节工为实现后勤管理社会化,学院临时用工主要以物业公司为主。有临时工及季节性临时用工需求的用人部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及院长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临时工工资标准按照哈尔滨市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季节性临时工工资标准,经用人部门与主管院长及院长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六)雇员制人员工资由学院按月发放;

(七)因学院分配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经学院批准雇员月工资标准可予以调整,调整办法另定。

第八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雇员聘用期间由学院为雇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投保费用由学院和雇员本人按人社局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雇员本人应承担的部分从工资中代扣。

第九条雇员在聘期内档案由雇员自行存放在人才市场管理。

第十条雇员在聘期内可以提出申请加入党团组织、工会。申请得到批准后,按规定缴纳党团费、工会会费,履行党团员及工会会员的义务并享受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雇员制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借阅图书资料,参加学院组织的教职工统一体检,按要求参加学院各项集体活动。

第五章雇员制人员的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雇员制人员的管理采用人事处及用人部门双重管理制。

(一)人事处负责雇员制岗位的审核、招聘、聘任合同的签订(解除)及鉴证、社会保险缴纳、工资审核发放等工作。

(二)用人部门负责雇员岗位职责的制定、雇员职业道德和院纪院规等方面的日常教育、岗位业务能力的培训、工作安排、日常管理、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按学院有关规定对雇员进行必要的职业继续教育。学院不承担雇员因个人行为所发生的学历教育经费。

第十四条考核雇员制人员在试用期结束前两周由用人部门提出考核意见,考核意见作为是否聘用的依据。根据学院工作的实际,雇员制人员参加学院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办法参照学院事业编制人员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聘期是否续聘与工资定级的依据。

第十五条续聘与解聘聘用合同期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不再续聘的,学院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人。聘用期内因故解除聘用关系的,由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章违规、工伤和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雇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院纪院规。在聘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院纪院规、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害的,用人部门应及时向学院人事处汇报。除解除聘用关系外,按情节轻重依国家法律及治安条例和院纪院规予以惩处、追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雇员应遵守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若雇员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若聘期内雇员因工作受伤,用人部门须在事故发生当日(超过16时应于次日10时前)报告相关部门(随后应提交书面报告)。隐瞒事故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人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雇员因用工、待遇等问题与用人部门或学院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人事处申请协调,协商或协调不成的,可以向相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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