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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模范奖励帮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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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模范奖励帮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发挥道德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继承照金革命精神,在全市营造崇德向善、德润XX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央文明办《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实施办法(暂行)》(文明办〔202X〕X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中的"道德模范"是指XX市荣获全国、省、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及提名奖获得者。

第三条道德模范奖励帮扶工作由市文明委统一领导,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设立道德模范奖励帮扶资金,主要用于道德模范表彰奖励、宣传及生活困难帮扶等,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倡导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企业捐款,设立XX市公民道德建设基金。

第六条奖励帮扶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原则。

第七条精神鼓励:

(一)颁发荣誉证书。

(二)发放礼遇卡。

(三)邀请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

(四)在全国及省、市级主要媒体宣传道德模范典型事迹并编入《德润XX》系列丛书。

第八条物质奖励:

(一)对荣获全国道德模范的一次性给予激励金5万元;获提名奖的一次性给予激励金1万元。

(二)对荣获陕西省道德模范的一次性给予激励金1万元;获提名奖的给予一次性激励金3000元。

(三)对荣获XX市道德模范的一次性给予激励金3000元。

同年荣获两个不同级别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荣誉称号的,按获得最高一级荣誉称号标准发放激励金。

(四)国庆、春节等重大节日,对道德模范进行走访慰问并给予一定的慰问金。

第九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和已故道德模范生活困难的,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列为帮扶对象。

第十条帮扶措施及标准:

(一)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给予一定资金帮扶。

(二)对因见义勇为受伤而使生活受到影响的道德模范,参照《XX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实施办法》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1万元。

(三)在全社会倡导和鼓励机关、国有企业、非公企业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积极参与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活动。

第十一条对道德模范的帮扶,由其居住的社区、村镇提出申请,区县文明办核实,经市文明办审核后,报市文明委审批。

第十二条对道德模范实行动态管理,如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违法违纪行为的,经调查核实,由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取消礼遇待遇。

第十三条市文明办负责对市级(含市级)以上道德模范进行奖励帮扶和监督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区县、市级部门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年度目标考核之中。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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