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接受媒体采访管理办法(附媒体采访备案表)
领导干部接受媒体采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XX局各级领导干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工作,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工作机制,保证XX乡村振兴、协作交流工作内容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科学、权威,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工作,是指XX局主要领导、新闻发言人或经授权的其他各级领导干部,为使社会公众了解XX乡村振兴、协作交流工作举措、成效及有关事项,以单位或职务名义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活动。
第三条 对受访对象的要求:原则上由局主要领导或新闻发言人代表我局接受媒体采访,其他领导干部接受采访需经局主要领导或新闻发言人授权。
第四条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准则:坚持服从和服务于XX乡村振兴、协作交流工作发展大局,按照谨慎稳妥的原则,热情接待,主动应对,按制度办事,努力建立和完善与媒体互动合作机制,尊重新闻规律,维护公众知情权,促进我局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对启动审批程序的新闻媒体采访要求:我局应要求记者出示记者证、单位采访函,并认真查验核对,对境外媒体可要求其出示外宣办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批文。同时要认真了解新闻媒体采访的目的和内容,形成书面采访提纲。
第六条 对未经安排直接来人来电要求采访的,接访或接电人员应将其介绍到我局办公室履行接受采访程序。
第七条 对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相关业务处室要认真审核采访内容是否涉密,提出拟办意见,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局新闻发言人审批后安排采访事宜,涉及重大事项的需报局主要领导审批。新闻发言人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授权给各级领导干部接受采访。
第八条 涉及敏感性内容的新闻媒体采访申请,采访对象要及时向局新闻发言人报告,并及时征求市政府新闻办意见。市政府新闻认为我局可以直接接受采访的,可按照程序安排具体采访活动。
第九条 经局主要领导或新闻发言人审批同意后接受的新闻媒体采访,材料准备工作分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采访对象为局主要领导或新闻发言人的,由办公室根据采访提纲,撰写受访材料送采访对象参考。
采访对象为其他领导干部的,由相关业务处室拟定受访材料,经办公室把关后送采访对象参考。
第十条 采访对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应举止得体,体现较好的精神面貌和业务能力,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新闻敏感性,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按照审核确定的采访范围和材料接受采访,按照已正式出台的文件或政策解答问题。
第十一条 对采访期间超出采访提纲的问题,能不回避的就不回避;不能马上答复的,应向新闻媒体耐心解释,说明无法现场答复的理由,并重新按照程序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系,适时做好答复和再次接受采访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室要全程做好协调工作,积极与采访的新闻媒体记者保持联系,及时纠正一些不合规范的表述,努力保障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 办公室做好采访提纲、《XX局新闻媒体采访备案表》和接受采访工作中形成所有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相关处室和个人新闻工作组织不力,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并造成负面影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的条款如与省区市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省区市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新闻媒体采访备案表
新闻媒体 名称 |
接受采访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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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姓名 |
记者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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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号码 | ||||
采访事由、方式、采访提纲(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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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处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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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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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新闻发言人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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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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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时间: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