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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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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公司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资格,在本公司工作,以律师名义为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在本公司法务审计部(以下称"法务审计部")执业的公司律师,以及需要法务审计部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日常管理

第五条 法务审计部隶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的组成部分,负责本公司、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相关法务审计工作。法务工作范围如下:

(一)法律风险防控。及时把握国家法律、政策变化,为公司重大项目、决定及经营行为提供法律支持,确保公司各项行为依法推进。为公司部室及子(分)公司疑难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负责合同文本及条款的审查把关,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解约、违约、索赔、不可抗力、诉讼等内容。及时发现并解决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对潜在法律风险及时纠正及弥补,防止法律纠纷及损失。根据公司安排参与重大事务谈判,根据谈判结果起草合同。

(二)法律法规的学习普及。及时参与相关法律培训,不断提高法务部人员职业素养,满足公司岗位需求。对国家制定及修改的法律法规等进行普及,根据公司安排组织开展法律培训,培养职工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三)参与涉诉案件处理。及时参与、了解涉诉案件情况,通过初步分析,提出对策、得出初步预判结论;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力争使涉诉案件达到满意效果。

(四)协助对公司制度进行修订。根据公司管理需求,协助相关部室及时修订公司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公司管理有法可依。

第六条 法务审计部设经理,负责部门内部日常事务及律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律师是本公司的员工,由本公司录用、聘任、考核,其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培训等由本公司统一管理,其晋升及相应技术等级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司律师岗位职责

第八条 公司律师受本公司委托或者指派,为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公司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公司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参与公司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

(四)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

(五)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公司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

第十条 公司律师接受本公司指派可以参与公司管理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认为不合法的事项,应当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本公司律师应当加入威海市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律师应当接受本公司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章 执业申请及申报

第十八条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与本公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本公司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二十条 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司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经本公司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二)本公司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司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司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情形。

第五章 执业管理及奖惩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的公司律师,必须同时遵守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律师有下列行为的,由法务审计部建议本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公司管理规定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公司律师执业的。

(三)对外以公司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的。

(四)违反法务审计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法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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