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亲属入职管理细则
〔*〕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亲属入职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集团领导人员亲属入职及在职管理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和"近亲繁殖",维护公平竞争的用人环境,保障集团整体利益,根据《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因岗设限、权责对等的原则,以维护集团用人公信力为导向,以防范廉洁风险为底线,以完善制度机制为抓手,推动建立符合影视文化行业特点的领导人员亲属任职回避管理体系,切实防范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保障集团各项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亲属入职及在职管理事项。
第二章领导人员范围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领导人员,按管理权限分为以下四个层级:
(一)A类领导人员:集团现职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及其他班子成员。
(二)B类领导人员:集团高管人员、财务总监、专职外部董事、专职咨询。
(三)C类领导人员:集团总部各部门正职、副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副职及相当层级管理人员。
(四)D类领导人员:集团所属单位中层正职、副职及关键岗位负责人,包括人事、财务、采购、项目策划、制片管理、审片发行等职能岗位负责人。
第五条领导人员层级认定以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正式备案的职务任免文件为准,同一人员同时担任多类职务的,适用管理要求最严格的层级。
第三章亲属范围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亲属,是指与领导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具有以下关系之一,且在集团及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担任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或项目聘用核心人员的人员:
(一)直系血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及其子女;
(三)近姻亲: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四)法律规定拟制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拟制亲属关系。
第七条项目聘用核心人员是指在影视项目公司担任总制片人、监制、制片主任、出品人(联合出品人)、项目总监等对项目具有重要决策或执行权限的聘用人员。
第四章入职管理
第八条【禁止入职情形】
领导人员的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职相应岗位:
(一)A类、B类领导人员的亲属,不得在集团及集团所属任何单位担任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或项目聘用核心人员;
(二)C类领导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该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及其直接分管的部门或下属单位任职;
(三)D类领导人员的亲属,不得在与该领导人员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业务审批关系或监督关系的岗位任职;
(四)任何层级领导人员的亲属,不得在领导人员本人直接分管或参与决策的项目中担任项目聘用核心人员;
(五)任何层级领导人员的亲属,不得在人事、财务、审计、纪检、采购、合规等具有直接监督或审批权限的岗位任职,除非经集团党委会集体研究并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是应聘人员申报。应聘人员在填写入职申请时,须在《亲属关系申报表》中如实填报本人与集团各层级领导人员之间是否存在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并签字承诺所填内容真实准确。
二是用人部门核查。用人部门负责人在收到入职申请后,须对应聘人员的申报情况进行初步核查,重点核实是否存在与本部门或关联部门领导人员的亲属关系。
三是人力资源部门审核。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对所有拟录用人员开展回避关系系统审查,与领导人员信息库进行比对,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是特殊情形报批。对于C类、D类领导人员亲属确有录用必要,且不涉及第八条禁止情形的,须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在集团内部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方可录用。
五是A类、B类亲属特批程序。A类、B类领导人员亲属原则上不得入职。确有特殊情形需要录用的,须经集团党委会全体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全集团范围公示,相关领导人员须主动回避表决。
第十条【信息公示】
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定期对全集团领导人员亲属任职情况进行核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领导人员姓名、职务、亲属关系类别及亲属所在岗位,公示范围为集团全体员工,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章在职管理
第十一条【公务回避】
领导人员在下列事项中,凡涉及本人亲属利益的,须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干部选拔任用、职务晋升、轮岗调配;
(二)职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三)培训深造名额分配、出国(境)出行审批;
(四)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薪酬调整;
(五)项目合作洽谈、合同签订、资金审批及与亲属所在单位的业务往来;
(六)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涉及亲属的调查处理事项;
(七)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事项。
第十二条【干部选拔管理】
亲属已在本集团任职的领导人员,在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时须主动申报并回避。人力资源部门在制定晋升方案时,须对候选人与集团各级领导人员的亲属关系进行独立核查,回避关系核实后方可进入考察程序。领导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人事决策部门施压,为亲属谋取晋升机会。
第十三条【职称评审管理】
亲属参加集团内部职称评审的,相关领导人员须全程回避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评审过程中发现存在亲属关系干扰的,评审结果无效,由人力资源部门另行组织独立评审。
第十四条【培训深造管理】
培训名额分配、进修深造推荐等事项,须通过公开竞聘或集体研究方式确定,相关领导人员亲属参与竞争的,领导人员须主动申报并回避决策过程,由人力资源部门全程记录备案。
第十五条【考核评优管理】
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工作,凡直接涉及领导人员亲属的,主管领导须申请回避。集团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对亲属相关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薪酬待遇管理】
领导人员亲属的薪酬待遇须严格执行同岗同类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以岗位补贴、项目奖金、顾问费等名义超标发放。集团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亲属薪酬实施专项监控,发现异常须即时报告。
第十七条【年度申报制度】
领导人员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如实申报本人及配偶亲属在集团及集团所属单位任职情况,包括亲属姓名、关系类别、所在单位及岗位。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亲属关系的,须在情况形成后30日内补充申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督主体】
集团纪检监察部门(或纪委)负责本细则的监督执行,集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信息建档,集团审计部门负责对亲属任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十九条【举报渠道】
集团建立亲属入职违规举报受理机制,任何员工均可通过集团内部举报信箱、纪检监察部门邮箱或直接向集团纪委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依规予以奖励和保护;举报失实且存在恶意的,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核查机制】
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亲属任职情况全面核查,重点核查领导人员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是否存在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情形。核查结果报集团纪委和党委备案。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领导人员违规处理】
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次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违规安排亲属入职禁止岗位的;
(二)在第十一条所列回避事项中,未申报回避,擅自参与涉及亲属利益的
开通会员或付费后下载完整纯净原版文档,支持自由下载复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