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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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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局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车辆管理工作,实现车辆管理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提高机动车辆利用率和完好率,根据省、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车辆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局公务用车实行向基层一线倾斜的配备原则,坚持集中分配、统一保障,归口管理、共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是指分局各单位配置的公务用车。

第四条本规定制定参考《××××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后勤处作为车辆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核定、配置、更新、运行维护及经费申请等保障,协调各类重大活动及突发事件所需车辆保障。

第六条车辆使用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为: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落实车辆管理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工作,并保持车辆管理人员相对稳定。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车辆管理计划及实施办法,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业务培训、证牌审验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做好本单位车辆检查、年检、维修保养和考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本单位车辆事故、驾驶员违法违规等工作。

(四)负责车辆管理信息收集、报送和反馈等工作。

(五)负责做好本单位车辆集中管理等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纪委负责对各处公务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对违反管理规定的问题,按照相关法规查处。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车辆使用管理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确保管理责任落到实处,责任追究落实到人。

第九条各单位车辆使用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车辆的使用必须经过审批并做好登记。

1.局领导用车审批:由分管局领导负责,后勤处组织调配。

2.各单位用车审批:由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内勤或车管人员负责调配。

3.车辆出省办案,须报分局主管局长签字同意。

4.明确车辆使用单位、责任人、司机,并在车前玻璃右上方标贴注明。

5.建立车辆维修、保险、审验、保养及一系列管理规则制度和登记台账,并及时更新完善。

(二)各单位必须加强监督检查,经常检查车况,按时保养维修,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始终处于良好、安全、干净、整洁的状态。

(三)各单位对驾驶员加强安全行车教育,禁止无照或不携带证照驾驶机动车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防事故发生。

(四)车辆驾驶人遇到群众求助应主动停车救援,树立人民公仆良好形象。

(六)车辆进入局停车场须服从保安指挥按规定停放。

第四章油料供应

第十条各单位机动车辆油料供应实行定额管理,由分局后勤处统筹实施。

第十一条根据财政局核定车辆资金定额及各部门车辆定编数,公务车辆油料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后勤处核定供油额度,定期办理IC加油卡充值业务,按月核拨至使用单位。各单位依据工作实际,自行分配至单车IC卡。IC加油卡需注明车号。

第十二条严格油料管理,须在指定品牌加油站加油,保证车卡相符。

第十三条追加油料由各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后勤处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严禁公油私加,严禁利用公车IC卡购买非油品、套取现金。

第五章车辆年检

第十五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各单位公务用车按时年检审验,审验机构由后勤科联络协调,车辆年检费用由后勤科每月底统一整理报销。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须对车辆进行检修、保养、清洗、清除违章(法)。大型客车审验需到交警大队属地备案。

第十七条车辆审验合格后,应按规定张贴机动车审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

第十八条严禁脱审车辆上路行驶,脱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使用部门及驾驶员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维修与保养

第十九条公务车辆维护保养实行定额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行驶里程或年限进行。

第二十条需维修保养的车辆,由本单位车辆管理员填单、负责同志签字报修,经后勤科车辆管理员审核,报后勤科车辆负责同志签字后送修理厂维修。

第二十一条分局所有公务车辆除因公出差办案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分局定点修理厂维修。如遇紧急、特殊情况须维修车辆,经后勤科车辆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送修理厂维修,并补办维修审批单。

第二十二条因非正常使用发生的车辆损坏及费用,由驾驶员承担,造成严重事故的将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车辆更新和报废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需购置机动车辆,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分局后勤处审批后集中办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新车上牌由分局后勤处统一办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报废车辆的处理,由分局按照规定核验后,报局领导审批后处理。

第八章车辆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公务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法产生罚款、扣分的,自行承担相应处罚。逾期未处理的单位,后勤处停止供给车辆运维费用;车辆脱审、脱保,后勤处将车辆收回集中使用,并将相关情况报纪委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在公务出行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负全部责任的,责任人承担15%;

(二)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承担10%;

(三)负同等责任的,责任人承担5%;

(四)负次要责任的,责任人承担3%。

第二十八条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脱保脱审驾驶、违章积压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经济责任外,对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分局后勤处、纪委将依纪依规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重大以上的事故处理结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后勤处备案。

第九章管理考核

第三十条各单位车辆管理纳入年度绩效指标考核,考核工作由后勤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车辆管理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重点考核车辆使用、交通安全、维护保养和驾驶员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分局设立节约奖,坚持"节约有奖,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不节不奖"原则,对年度运维费节约节支成效位列全局前三名的单位予以表彰,将本年度节约的运维费用划入下年度该单位车辆运维经费;对全局排名前五名的车管员授予"优秀车管员"称号,并在评优评先等方面适度倾斜。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分局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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