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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工作制度(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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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文版头。

县纪委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中共X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发文字号为"望纪发〔××××〕××号"。

1.此种版头发文字号文件是县纪委行文的最高规格文件。主要用于县纪委发布全县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传达贯彻上级党委、纪委监委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县纪委批转县委各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的重要工作意见。

2.适用此版头发文字号文件的公文种类有:(1)决议。用于经县纪委全委会、县纪委常委会等会议通过的全县重大决策事项。(2)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3)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4)通知。用于经县纪委同意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重要事项。

3.此种版头发文字号文件一般须经县纪委全委会或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由县纪委书记签发。

(二)《中共X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发文字号为"县纪委〔××××〕××号"。

1.此种版头发文字号文件是以县纪委行文的规格次于望纪发的发文字号文件,主要用于县纪委监委通知重要事项、向上级党委请示和报告工作情况;批复县级国家机关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重要的请示事项,印发县纪委常委分工,县纪委领导同意的实施方案,县纪委监委表彰、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纪委监委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县纪委议事机构成立或调整以县纪委书记或纪委监委为领导小组的事项通知。

2.此种版头发文字号文件以县纪委为行文机关的由县纪委书记签发。

(三)《中共X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发文字号为"望纪通〔××××〕××号"。

1.此种版头发文字号文件是以县纪委行文的规格次于县纪委发文字号文件,适用于传达县纪委的指示,发布县纪委的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批转下级机关报告、请示等。各种议事机构设立或调整以县纪委常委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事项的通知。

2.此种版头发文字号文件以县纪委为行文机关的,由县纪委副书记签发。

(四)《中共X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字号为"望纪立字〔××××〕××号"。用于印发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予以中共党员党纪立案调查的决定,由相关案件查办室根据常委会精神拟定,送分管领导审核后县纪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五)《中共X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字号为"望纪复〔××××〕××号"。用于回复组织人事部门征求有关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函或其他部门需要办理事项的回复。由相关承办室按程序送分管理领导审核后县纪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六)《中共X县纪委常委会议纪要》。发文字号为"××届〔××××〕××号"。用于记录县纪委常委会议的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由办公室拟定,经县纪委分管领导审核,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七)《中共X县纪委专题会议纪要》。发文字号为"望纪专议〔××××〕××号"。用于记录县纪委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涉及某方面专项重点工作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由主持会议的县纪委主要领导签发。

(八)《中共X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发文字号为"××届〔××××〕××号"。用于记录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由办公室拟定,经县纪委分管领导审核,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九)《X县监委办公会会议纪要》。发文字号为"望监议〔××××〕××号"。用于记录县监委办公会办公会议的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由办公室拟定,经县监委分管领导审核,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十)《中共X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字号为"望纪〔××××〕××号"。此种版头发文字号用于印发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予以中共党员党纪处分的决定,由案件审理室根据常委会精神拟定,送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纪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十一)《中共X县纪委》(便函)。用于县纪委对外联系有关事宜;也可用于其他事项的通知等。可无发文字号,由县纪委副书记签发。

(十二)《X县监察委员会文件》。发文字号为"望监〔××××〕××号"。发布县监委的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批转下级机关报告、请示等。各种议事机构设立或调整以县监委主任、副主任、委员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事项的通知。

适用于传达县监委相关的指示,发布县监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县监委议事机构成立或调整以县监委办公会或以县监委主任、副主任、委员领导小组的事项通知。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文件销毁制度。

(一)对经过整理归档,登记注册后的文件,如无保留价值的,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凡是需要销毁的文件,不得当成包装纸、废纸出售或作其它使用。

(三)销毁文件时,必须由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必须在文件销毁清册上签字。

(四)在销毁文件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介入。

第七章 印章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纪委监委机关的中共X县纪委监委、中共X县纪委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各内设机构公章由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使用后要及时收存锁好,不得随意放置。要注意保养印章,防止碰损,及时清洗,确保印迹清洗。用印必须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严禁将印章带出办公室外使用。确需在办公室外使用的,必须经县纪委监委有关领导同意,由其指派的人员负责带印章,作好借还登记。

第三十三条 使用中共X县纪委印章,须经县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使用X县监委印章,须经县监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使用中共X县纪委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使用各内设机构公章须经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同意。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任何空白纸或字迹潦草,辨识不清,表述不明的文件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 除财务工资核发、车队派遣单等常规性工作用印外,任何需用印的公文及领导批准的原稿和相关文本材料,办公室均留存一份,统一存档备查。对不符合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公文,不得用印。

第八章 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严格遵守保密守则。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

第三十七条 不准在私人信件、信息网络、电子邮件及其他私人资料中涉及秘密事项;不准私自复制、摘抄绝密文件。

第三十八条 收发和内部运转的秘密公文、资料、刊物等,应认真登记、编号,交接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九条 秘密公文、资料、刊物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秘密公文未经发文机关批准,不得翻印、复印,不得自行扩大阅读、使用范围,不得自行摘录,不得对外泄露。

第四十条 秘密公文应有专人保管,他人不得私留、外借。因工作需要借阅、传递秘密公文,应履行手续,妥善保管,用后及时退还。

第四十一条 印制秘密公文应在机关内印刷,指定专人按规定份数印制,废页应严格管理,及时销毁。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抄录和摘记机密公文。做好计算机、传真机通讯和贮存秘密公文、资料的有关保密工作。用户密码及口令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并做到口令定期更换。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四十二条 办公室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规定、保密纪律和机关的保密制度,积极同危害党和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作斗争,决不允许利用党和国家的秘密谋取私利。

第四十三条 在私人通信或电话中不得涉及秘密事项。非保密专用本不得记载保密事项,记有保密事项的专用本要妥善保管。私人投稿不准泄漏党和国家秘密。

第四十四条 召开会议凡涉及秘密事项,应做好安全保护措施,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严禁与会议无关的人员进入会场,严禁乱印乱发会议文件,会后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秘密内容。需要向下级传达的会议文件,应规定传达范围。

第四十五条 各种秘密公文、资料、刊物应定期清理、归档和清退、销毁。销毁的秘密公文、资料、刊物必须造册登记,经领导批准后送指定地点销毁,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内部公文、资料、刊物及涉密笔记本等。作废的公文草稿应及时予以销毁。严防将秘密公文、资料混入公开发行的报刊中出售。

第四十六条 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立即报告相关领导研讨、采取补救措施。

本制度由中共X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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