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2024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总公司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年度发展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评价工作,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依据《总公司分类核算分类考核实施方案(试行)》《总公司全资(控股)各部门(单位)公司分类定级管理办法(修订试行)》《2024年度公司经营业绩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修订试行)》《公司供水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台账》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实施范围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关内设职能部门和所属鑫泽供水公司、西华水厂、安口水厂及其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班各部门(单位)成员。
第三条考核工作实行日常管理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绩效兑现、人员调整、职务晋升和评先选优等挂钩。
第四条年度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深化国企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和国有资产运营责任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坚持依法依规。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企业,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四)坚持分类考核。根据不同部门、单位的职责和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目标任务,实行分类核算和差异化分类考核,提升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坚持对标考核。针对公司所属企业短板弱项,强化对标行业一流,不断提升其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六)坚持有效激励。按照激励与发展相对称的要求,强化主要负责人责任,增强各部门(单位)发展活力。
(七)坚持短期目标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战略引领,构建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导向
第五条突出经营业绩。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内控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率和价值创造能力。
第六条突出服务保障。全面落实总公司党委的决策部署,服务华亭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效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为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第七条突出国企改革。推进持续深化改革,坚持自主创新,全面建立市场经营机制,突出主业主责,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突出国有资本安全。规范依法合规经营,不断健全国有资产经营监督问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突出生产安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履行安全事故"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守安全红线,确保公司稳定发展。
第三章考核分类
第十条根据公司内设部门、单位的不同职责和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发展目标,分为生产类、经营类、综合类和服务类。
(一)生产类单位:水厂。
(二)经营类单位:供水公司、稽查队。
(三)综合类单位:水厂。
(四)服务保障类:综合部、财务部、经营部、工程部、质安部。
第十一条对不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动态),实施差异化分类、定量定性相结合进行考核。
生产类单位以提供水产品为导向,重点考核供水量、供水水质、成本控制、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实现目标任务不扣分,超额完成经济效益评价指标目标任务予以奖励,未完成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和其他目标任务予以处罚及扣分,具体详见2024年度经营业目标责任书、经营业绩绩考核指标评分表、供水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台账)。
经营类单位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经济效益、市场竞争能力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实现目标任务不扣分,超额完成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任务予以奖励,未完成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任务和其他目标任务予以处罚及扣分,具体详见2024年度经营业目标责任书、经营业绩绩考核指标评分表、供水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台账)。
综合类单位侧重经营类,兼顾生产类(实现目标任务不扣分,超额完成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任务予以奖励,未完成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任务和其他目标任务予以处罚及扣分,具体详见2024年度经营业目标责任书、经营业绩绩考核指标评分表、供水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台账)。
服务类部门以围绕生产经营提供服务为导向,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重点考核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以及承担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实现目标任务不扣分,超额完成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任务予以奖励,未完成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任务和其他目标任务予以处罚及扣分,具体详见2023年度经营业目标责任书、经营业绩绩考核指标评分表、供水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台账)。
第四章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
考核期。
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包括经济效益指标、专项工作管理考核指标、功能管理考核指标等。考核依据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各部门(单位)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和各类经营业绩绩考核指标评分表确定。
第五章考核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各部门(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考核工作重大事项。日常工作开展由经营部负责。
第十五条公司按照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确定下达各部门(单位)经营业绩目标管理考核基准值。
第十六条经营业绩目标管理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约束性条件;
(四)考核方式;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对各部门(单位)经营业绩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七条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管理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评。次年1月15日前,各部门(单位)按照上年初签订的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和各类经营业绩绩考核指标评分表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自评,根据年度考核通知约定时间将总结分析报告和自测评分表(附支撑性材料)报送公司经营部。
(二)初核。公司经营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依据各部门自评结果反映出的各项经营指标,对各部门(单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评分表及支撑性材料进行审核和预评判。根据反馈结果直接赋分。
(三)复核。由公司领导带队,组成考核组统一进行实地现场考核及支撑性材料复核。
(四)反馈。考核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并反馈至各部门(单位),对考核项赋分有异议的部门(单位)形成书面意见并上报公司经营部。
(五)认定。由公司经营部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初步考核意见和有异议各部门(单位)的反馈意见提交公司党总支会前置讨论,董事会研究审定,并将审定的最终考核结果通知各部门(单位)。
第六章考核结果应用及奖罚
第十八条根据各部门(单位)经营业绩绩考核指标评分表得分,对各部门(单位)(分)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管理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的确定为A级,80(含)分~90分的确定为B级,70(含)分~80分的确定为C级,70分以下为D级。被考核各部门(单位)超额完成经济效益评价指标按实际完成幅度予以奖励(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0%以内(含10%),按超额完成部分的5%作为奖励;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1%以上(含11%),按超额完成部分的10%作为奖励);未完成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和其他目标任务按任务欠账幅度予以处罚及扣分(低于完成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任务部分,按差欠任务的5%作为处罚)。其中:直饮机管理部目标任务超额完成部分不做二次奖励,低于完成目标任务部分,按差欠任务的5%作为处罚。
各部门(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安全生产事故、上访事件、经营投资失误的,除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一票否决,情节较轻的视程度予以扣分及处罚。
第十九条经营业绩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岗位调整的重要参考。各部门(单位)应参照公司经营业绩目标层层分解,与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报经营部备案。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对所属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实事求是地进行量化考核,通过考核激励先进、促动后进,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将日常供水规范化管理纳入年度经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被考核部门(单位)供水规范化管理目标任务及经营业绩目标任务未层层分解,与所属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未签订目标责任书或签订目标责任书不完善的直接评级为C级。
第二十条对经营业绩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为A级的部门(单位)予以奖励。奖励主要包括年度优秀称号奖励和经营业绩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挂钩的薪酬激励(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0%以内(含10%),按超额完成部分的5%作为奖励;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1%以上(含11%),按超额完成部分的10%作为奖励;对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评分表中未完成目标任务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经营业绩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为B级的部门(单位)予以奖罚。奖罚主要为经营业绩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挂钩的薪酬激励(对照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评分表经济效益评价任务,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0%以内(含10%),按超额完成部分的5%作为奖励;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1%以上(含11%),按超额完成部分的10%作为奖励);未完成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和其他目标任务按任务欠账幅度予以处罚及扣分(低于完成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任务部分,按差欠任务的5%作为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经营业绩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为C级的部门(单位)不予奖励。对照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评分表各项目标任务,实现目标任务不扣分,低于完成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任务部分,按差欠任务的5%作为处罚,并由公司分管领导对部门(单位)成员进行提醒约谈。
第二十三条对经营业绩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为D级的部门(单位),由公司主要领导对部门(单位)成员进行告诫约谈,并在公司系统进行通报,取消该部门(单位)全体成员当年评优资格和绩效工资。
对于经营业绩目标管理考核连续两年为D级的部门(单位),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向公司党总支提出对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其他成员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不得评为B级(含B级)以上。
1.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及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工程建设中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
3.因自身管理原因受到行政处罚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4.因供水服务不到位、不及时,投诉超过5次以上的(不含枯水期投诉);
5.对于各类巡视巡察稽察审计反馈的重大问题,在规定的时限内,拒不整改、进展缓慢,没有完成整改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6.因工作不主动、不及时、不汇报造成上级政府部门及单位通报3次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直接定为D级。
1.班子成员管理等方面发生违纪违法事件和考核不称职的。
2.发生较大、重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在考核期内,总公司调整经营业绩相关指标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重大情形的,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可按程序适当调整经营业绩相关指标。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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