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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题库附答案解析(第15/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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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解析:《条例》第九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4.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解析:《条例》第三十四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75.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解析:《条例》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76.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出名。(×)

解析:《条例》第十二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77.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应当给予相同的政务处分。(×)

解析:《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九条:"......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78.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

解析:《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十五条:"......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79.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解析:《政务处分法》第一章第三条。

80.政务处分决定自下发文件之日起生效。(×)

解析:《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八条:"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81.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解析:《政务处分法》第一章第六条。

82.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解析:《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83.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解析:《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84.公职人员被降级、撤职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解析:《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85.公职人员被开除,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解析:《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86.公职人员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解析:《政务处分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87.公职人员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解析:公职人员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政务处分法》第三章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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