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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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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调研、依法行政能力培训、产业项目涉法帮扶等;

(十)指导和帮助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机关对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要文件等的疑难法律事务进行评估论证;

(十一)定期对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文件进行评估审查;

(十二)办理州人民政府交办和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助理应当根据工作安排或者业务需要,配合顾问、顾问单位做好相关法律事务办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法律事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顾问室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顾问或者顾问单位进行专题研究:

(一)州人民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政策文件;

(二)涉及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的;

(三)州人民政府领导专门交办的,或者州政府办公室领导专题安排的;

(四)以州人民政府或者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就涉法事务作出决定、印发文件、谈判洽谈或者参与应诉的;

(五)以法律顾问室名义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专题研究的情形。

第四十条?法律顾问室组织顾问、顾问单位履行职责时,基于专业特长、履职能力,分别安排顾问、顾问单位负责办理;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

顾问、顾问单位履行职责需要助理配合的,助理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十一条?州人民政府研究决策的法律事务,顾问、顾问单位前期已经以自身名义接受承办单位委托办理的,法律顾问室安排上述顾问、顾问单位继续办理,确保办理连贯,提高办结效能。

第四十二条?为集中连续、系统高效办理疑难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阶段性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室根据需要指定顾问单位专题进行研究、论证和办理。

阶段性法律事务从接受安排、集中办理、辨法析理、研讨磋商、议事决策,到达成目标的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第四十三条?顾问单位接受安排后,顾问应当全程参与并组织本单位熟悉该项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专题开展,在系统研究、综合分析、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全面客观、合法准确地提出法律意见,按照要求形成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并做好资料的收集归档。

第四十四条?法律顾问室要求顾问、顾问单位出具法律审查意见的,应当至少提前3日提供相关材料,但是紧急法律事务除外。

顾问、顾问单位接受法律事务后,应当根据法律顾问室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辨法析理、分析研判、全面论证等方式办理,并反馈法律意见。

第四十五条?法律事务办理过程中,顾问之间、顾问单位内部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顾问室可以从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会同承办顾问、顾问单位通过专题研究、科学研判,采取票决制,形成最终法律意见,不得久拖不决、议而不决。

第四十六条?法律顾问室对顾问、顾问单位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进行汇总综合、分析研判,并根据工作需要视情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第四十七条?法律顾问室向州人民政府提交的书面法律意见由秘书处承办,报法律顾问室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和主任审核签发后,按办文程序办理。

涉及州人民政府的重大法律事务或者事关法律顾问室全面建设的重大情况,法律顾问室应当及时向名誉主任报告。

第四十八条?印发法律意见、法律事务反馈文件等公文,以"X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为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大府法顾〔20××〕×号"发文字号,加盖"X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印章。

印发法律顾问室内部会议通知、工作事务通知等公文,以"X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为发文机关标志,按规定分别使用"大府法顾发〔20××〕×号""大府法顾通〔20××〕×号"发文字号,加盖"X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印章。

印发事关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重大部署决定等公文,分别以州人民政府、州政府办公室作为发文机关,并对应加盖印章。

第四十九条?实行"多劳多酬、按质定酬"的质量效益评价体系,法律顾问室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对顾问、顾问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档次评定,并作为支付服务报酬和费用的依据。

档次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4档,优秀、良好、称职的,按照档次及时足额支付服务报酬和费用;不称职的,不予支付服务报酬和费用。

第五十条?顾问、顾问单位、助理应当认真负责、按时高效完成法律顾问室安排的工作任务,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法律顾问室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总结。

第五十一条?法律顾问室对顾问、顾问单位、助理年度工作情况适时进行考核,并按照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公布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合同承诺。???

第五十二条?顾问、顾问单位和助理连续3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或者在重大专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被国家或者省、州给予充分肯定的,分别由州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给予通报表扬。

顾问、顾问单位和助理承办的法律事务被国家或者省、州给予负面评价的,分别由州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作风纪律建设

第五十三条?法律顾问室应当加强作风纪律建设,顾问、顾问单位、助理应当自觉维护法治、顾全大局,注重形象、遵章守纪,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顾问、顾问单位、助理受法律顾问室委托开展相关业务时,实行持证上岗,并自觉维护州人民政府和法律顾问室的良好形象。

第五十四条?顾问、顾问单位、助理履行职责时,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作风纪律建设相关规定;

(二)忠实于法律、事实,最大限度维护州人民政府合法权益;

(三)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对外透露工作内容;

(四)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牟取利益;

(五)不得以顾问、顾问单位、助理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室职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州人民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七)不得发表、散布有损州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声誉的言论;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顾问、顾问单位、助理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五十五条?顾问、助理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履行职责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五十六条?未经法律顾问室安排,顾问、顾问单位所属人员、助理均不得以顾问、顾问单位、助理名义开展活动。

在涉及州人民政府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顾问、顾问单位所属人员、助理不得担任与州人民政府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或者具有法律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亦不得为其提供文件资料、决策咨询等服务或者变相服务。

第五十七条?顾问、顾问单位、助理对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发表的法律建议、办理的法律事务等实行责任制。

第五十八条?顾问、顾问单位、助理履行职责需要州、县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配合、协助的,应当主动联系和商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顾问、顾问单位、助理的履职需要,自觉予以配合、协助。

第五十九条?顾问、顾问单位、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

(二)承办的法律事务被国家或者省、州给予负面通报,或者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或者连续3个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2次以上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六)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或者业务工作能力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七)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或者主动申请离任的;

(八)因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性质变更,影响履行职责的;

(九)其他不宜继续担任顾问工作的情形。

解聘顾问、顾问单位,由法律顾问室报州人民政府同意;解聘助理,由秘书处报法律顾问室同意。

第六十条?顾问、顾问单位、助理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本规则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法律顾问室专项经费列入州级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印发的《X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第2/2页)》(大政办发〔2019〕56号)同时废止。原有法律顾问室的其他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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