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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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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农村集体对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主要是指村集体原有资金积累,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变卖等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补偿等应由村、组留用的资金,国家或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借贷资金及其它收入等村集体所有资金收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主要是指村集体所有土地及附属建筑物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林木、果园、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办公设备,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组集体投资的企业及收益形成的资产,村级接受的捐赠和无偿资助的资产,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源,主要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矿山、荒田、水面、荒山、荒坡、荒滩等。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转让。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七条区农综办负责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等工作。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各项制度的建立、日常业务的指导、经济活动的审计及监督检查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等。

第八条各镇(街道)是辖区内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镇(街道)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三资"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镇(街道)成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常设机构),人员由本单位配备(人员必需持有会计职业资格证书),具体负责村集体"三资"日常运行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以及"三资"代理服务各项工作(包括"三资"的审查、确认、产权界定、登记、定期核查等);各镇(街道)必须保证"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公经费的落实。

第九条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条区审计局负责指导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分局负责指导落实全区农村土地资源的登记确权等工作。

第十二条区农综办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情况监测、统计和调查工作,配合区财政、审计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章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对村、组级财务实行"村、组账镇(街道)管",各村、组财务由各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各村、组不再单独建账,做到"收入入账户、开支有计划、报账按程序、账簿全归档",实现村、组集体资金账务的统一规范化管理;对村、组级集体资金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实行村、组级财务管理逐级审核报账制度,确保集体资金正确使用。

逐级审核报账制度是加强村、组级财务管理的有效手段,也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内容,其核心在干"逐级会审",具体做法是:各村、组报账员负责财务收支及原始单据收集,收集整理好的原始单据由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再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联签后,报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再经镇(街道)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入账。

第十四条实行代理服务制度。坚持村、组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原则,对村、组集体资金进行"双代服务",即代管资金,代管账务。村、组集体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村、组所有集体资金必须上缴,纳入村、组资金代管专户,各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负担其债权、债务;各村、组会计凭证及账簿由各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保管,并承担相关责任,各村要建立辅助现金流水账,定期与"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账。村、组财务实行统一开户,分村、组核算。各村、组与各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协议,委托其对村资金账务进行代理服务。

第十五条村、组集体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村、组集体收入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参与监督下,上缴村级资金代管专户集中管理,不得出现漏管、拒管、失控现象,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更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凡发现此类现象的,除没收违规违纪款项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各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下年继续使用。各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监管,组织人员深入村、组核查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开支审批。各村财务开支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经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共同审批方可列支。村、组开支由组长申请,经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审批后列支。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村、组支出,由村委会提出支出预算申请,经"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和所在镇(街道)主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签字后方可予以列支。各村开支单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村监委会主任主持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村委会主任汇报每一笔财务收支情况并登入理财记录,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签字、盖章后,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签字报销。

第十七条严格票据管理。统一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的票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收取任何款项;各项支出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严格控制白条入账。各村的用工、误工补贴必须填写用工(误工)补助花名册,领款人、证明人必须签字盖章。村组对农户、个人发放的所有补偿款、补贴款、救济款等,都要根据支出的项目、内容,编制发放花名册,在公开栏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进行发放,均不得以打白条的形式发放、入账。

第十八条建立财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村、组财务收支情况,按照民主管理工作要求,在村务公开栏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财务公开每月公布一次,时间为每月的...日至......日公布上月财务活动情况;

(三)财务公开后群众对财务公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村两委会在......日内做出答复;

(四)村两委主要领导离任时,必须全面公布任期内财务账目并及时移交有关手续、公章等;

(五)财务公开工作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

第四章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主体,村集体资产、资源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对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方式:

(一)各行政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实统计村、组集体资产、资源情况,并按程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根据村民提出的意见修改补充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建立台账,同时报各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三资"台账的保管、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二)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台账式管理。由村两委牵头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村、组集体除货币资产以外的所有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全面普查。根据资产、资源普查核实后的实际情况详细登记每一项资产、资源的数量和当前的使用情况,建立资产、资源台账,由各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代管。每年在......月......日前对本村资产、资源进行一次清查盘点,贵重物资每月底前清理一次,做到账实相符;核查情况,要向群众张榜公布,并及时上报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动态监督,定期核查。各街道纪工委及"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每年应至少对所代理的行政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全面检查一次,防止"三资"变动隐瞒不报等情况发生。

(三)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变卖处置、转让等,标的在...万元以下,按照民主管理"4+2"工作法的程确定经营者,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订相关合同。标的在...万元以上的,按照民主管理"4+2"工作法的要求履行程序后,进行公示,然后实行公开招投标。要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协议),经有关部门公证或鉴定,报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村两委会讨论下一轮承包、租赁办法。签订的合同需变更内容的,须经过两委集体讨论,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如有产权变更情况的,要及时进行产权变动登记等工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变动需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做好监督工作,也可以负责组织施招投标工作,确保签订的村集体经济合同公平、公正、公法。

(四)村集体投资项目收益和经营利润分配按照民主管"4+2"工作法的要求进行。

(五)发展经济或兴建公益事业需要新增投资项目的,投资......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民主管理"4+2"工作法的要小进行;投资......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民主管理"4+2"工作法的要求履行程序后,进行公开招投标,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按规定建立预决算制度、验收记录制度、专项审计制度、资源归档制度。具体招投标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六)村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分为初始产权登记、变动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类别,计量单位、数量、价值、购置时间、所在地址、使用现状、合同执行情况、所属组织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各行政村登记后要及时在村里张榜公示,待群众无异议后,上报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农村集体"三资"监督

第二十一条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长管理: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承包、租赁、拍卖、收益、变更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印章,履行监督手续。及时了解村委会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情况,反映村民关心的热心、难点问题;参与资产、资源管理计划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监督;监督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审核有关决策、收支等事项;

(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处置实行全面公开。每月的...日至......日公布上月情况。重大事项或重要活动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二十二条各镇(街道)纪工委做好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监督工作,负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区农综办、区财政局等部门定期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农村集体"三资"的,予以返还;难以返还的,折价赔偿;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返还及赔偿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向群众公布;侵占农村集"三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区相关部门、各镇(街道)按管理权限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规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不重视、不安排、搞形式、走过场的;

(二)在具体工作中不认真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因渎职、失职引发重大纠纷,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

(三)发生重大事件,隐瞒不报,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三资"管理不善,监督不力,造成资金挪用,资产流失,资源浪费的;

(五)不按制度办事,我行我素,发生挪用、平调、占用、哄抢、私分、损坏、挥霍集体"三资"的;

(六)擅自动用集体"三资"为他人和组织进行抵押或担保的;

(七)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三资"造成损失的;

(八)不经民主管理"4+2"工作法程序,随意变更、终结处置村、组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的;

(九)不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自行安排工程项目或处置村、组集体资产、资源的;

(十)违反预算计划,擅自借款、贷款的,收入未如期上缴、套取或坐支现金的,伪造支出单据、虚支冒领的,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的;

(十一)从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有其他损害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社区的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4+2"工作法是指所有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四议"即: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十八条各镇(街道)及区农综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分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自己的具体工作措施,并报区纪工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纪工委、区农综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区村级财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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