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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雷锋精神”的内涵及弘扬途径(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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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的"雷锋精神"的内涵一般给予这样的界定:"它是一种人生价值观,也是一种世界观,其核心内容就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具体表现在爱岗敬业、助人为乐、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上。"这一概念的界定更体现出"雷锋精神"形而上的向度,这种"形而上"向度彰显了"雷锋精神"作为一种社会价值理想在不断地牵引着社会向前发展。

四、新时代弘扬"雷锋精神"途径之探析

"雷锋精神"的"形而下"和"形而上"的向度及其关系,表明了它在现实社会中实现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现实社会道德以及人际关系的一些不良现象需要倡导"雷锋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支持,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社会风气必然导致人们道德信念的削弱,提高了社会交易的成本,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改变不良的社会风气,需要政府出台一系列的方针政策,遏制社会生活中见利忘义的社会现象,需要通过法律条文规范人们的行为,但也需要道德生活旗帜的引导。"雷锋精神"是中国道德生活的一面旗帜,弘扬"雷锋精神",增强人们的道德信念,使人际关系和谐,能更好地推动社会风尚的改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描绘美好的图景。

第一,通过文化道德教育途径弘扬"雷锋精神"。在研究"雷锋精神"的过程中,更多地从"雷锋精神"由来追溯其内在的文化道德根源,"雷锋精神"传承发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顺应了社会进步的时代潮流,体现着高尚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仁爱精神"和"艰苦奋斗、助人为乐"的精神,"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种宽广的胸怀以及兼爱思想本身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对待同志要像春天般温暖"和"自己活着是为了使别人活的更好",雷锋这些话语印证了他身上朴实的传统文化精神。"雷锋精神"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与人相互善待的"仁"的思想。"仁者爱人",中国传统文化中"仁"的思想与雷锋精神"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大公无私"的品质高度契合。因此弘扬"雷锋精神"必须深入挖掘中国传统文化内涵和精髓,以不断丰富和充实"雷锋精神"的内涵。

第二,通过"典型模范"的示范力量感染众人,对"雷锋精神"产生深厚的情感。"时代需要道德榜样就像在黑暗的海面上航行需要灯塔一样。我们适逢一个物质丰富、思想多元的社会,'雷锋精神'中的许多优秀特质,如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等理应得到传承。"其实当代中国并不缺少榜样的力量,问题是怎样保护和推广这种榜样的力量,使"榜样"变为一种"共识性"的存在,这样"榜样"才能到处开花,以彰显"榜样"的力量。"雷锋精神"本身就是一种"榜样"的力量,社会大众媒体和宣传机构等都应该加强从"小榜样"到"大榜样"的宣传。所谓的"小榜样"就是在平凡岗位做出一般性的贡献的,因为每个人的能力和天资不同,在各种岗位发挥的力量是不同的,这一群体在社会占大多数,往往被忽视或不重视。所谓"大榜样"就是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业,这只是极个别的人才能做到,社会往往比较关注这一榜样,这是无可厚非的,但要把"榜样"变成一种"普遍性"的存在,就更要关注"小榜样",只有这样"雷锋精神"才能在不同层次上得到体现,"雷锋精神""形而下"与"形而上"向度才能得到很好的契合。

第三,通过社会法律制度落实"雷锋精神"。传统文化道德和榜样力量的宣传和教育虽然是落实"雷锋精神"的必要途径,但是这毕竟是一种"软"的约束力,单纯靠这一途径很难在社会整体层面上来落实"雷锋精神",造成当代社会"雷锋精神"落实的困境。这证明,单一说教和榜样示范很难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约束"并不是对人性的一种侵蚀,恰恰相反,"约束"能够规范人的行为进而到达"行为自觉","不立规矩无以成方圆",当代中国"雷锋精神"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对它的落实更多缺失相应法律机制,有人认为只要法律涉及的地方就缺少道德和精神成分,好似法律就只解决现实的实际问题,不关涉精神层面问题,其实不然,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和谐正义的象征,它更具有社会价值使命的特征。如果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来推行"雷锋精神"的话,那么更能推动社会对雷锋精神的建构,或者说以法律这一路径更能实现"雷锋精神"。"雷锋精神"是博大的、丰富的、永恒的,又是与时俱进的。新世纪、新阶段,"雷锋精神"所蕴涵的价值、理念、理想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中国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雷锋精神"所凝聚和发挥的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力量。这个价值指向是明确的,关键怎样以法律制度方式来推进和落实它,从而使它成为人们的行为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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