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
市水利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现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充分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水利事业的发展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合理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规性、合法性。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包括:
1、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有关水利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工作举措;
2.水利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事项;
3.行政机构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等重要事项;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5.需向上级请示报告或者向下级答复批复的重要事项;
6.年度预算申报和调整;
7.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8.其它需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包括:
1.人员录用、推荐、提拔、任免、调整等重要事项;
2.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管理(挂职、交流)等。
(三)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数额较大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或维修项目;
2.数额较大的设备、物资、劳务采购项目;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安排和金额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大额财产处置、预算调整方案等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按照《中共xx市水利局党组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集体决策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以正式会议形式进行研究讨论,集体作出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和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局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分管科室(单位)也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九条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主办科室(单位)要对拟上会事项认真研究,并在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提交会议研究;对会前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局分管负责同志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意见,沟通情况,科学分析。
第十条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理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第十四条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由党组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发现责任人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上级机关或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