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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乡党委班子成员xx建设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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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党委班子成员xx建设责任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州、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制度。

1、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与组织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乡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设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一把手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纪检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4、考核办法和时间:

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执行党员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考核时间半年自查、年终考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领导班子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确保党总支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臵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报告内容

①上级部门、领导,乡党委、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②一把手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③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④大额经费(1000元以上)开支情况;

⑤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⑥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⑦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⑧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⑨乡班子成员外出考察、学习情况;

⑩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2、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①乡领导班子要认真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②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载权限;

③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④凡重大灾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有及时(2小时)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补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⑤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⑥报告事项由分管领导批准后请示一把手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班子集体会议研究确定。

3、纪律与监督

①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

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②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③对一些影响鄂城县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为拓展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作用,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结合纪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1、述职述廉对象为乡领导班子成员。

2、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有:

述职人在履职期间的工作成员和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今后履职设想和打算;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公开说明的情况。

3、述职述廉工作原则上在每年度末或次年初进行,可采取会议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也可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干部绩效测评一并进行。

4、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前要认真总结政法综治工作的得失,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述后要根据领导干部个人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民主测评反馈意见分析,梳理下一阶段整改目标和提高自身素质的措施。

5、书面述职述廉报告和民主测评结果一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1、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对党员

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2、县纪检监察机关可视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3、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诫勉谈话:

①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②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故意引发无原则纠纷;

③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

④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⑤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⑥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⑦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4、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和目的,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责其提出改正措施。

5、诫勉谈话之后可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干部诫勉谈话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由诫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直至处分。

6、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党性品质、廉洁勤政、内部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7、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对函询问题未说明清楚的,可再

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可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求实行年度一票否决。

8、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商县组织部门或有关单位的州级主管部门,并经县纪委常委会批准后进入程序。

9、接受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如实坦诚回答问题,不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任何人无权追查举报和打击报复猜想对象。违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0、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签名材料,由诫勉谈话和函询的主体机关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留存备查。

11、凡参与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2、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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