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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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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办法(修订)

为调动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规范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行为,参照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因公外出补助是指学生参加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国内各种技能比赛、运动竞赛、演出等活动给予的相关补助费用。第三条学生公外活动补助实行"先审批、后补助"的审批程序,组织外出活动的部门应事前填写《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审批单》,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在外出之前将审批单报送财务处备案。第四条学生外出活动分两类:一是市内公出活动;二是市外公出活动,补助标准如下。(一)市内学生公出活动1.交通费:凭公共交通票据据实报销。2.伙食补助费:补助费按实际天数计算,实行40元/天/人。(二)市外学生公出活动1.交通费:学生出差应乘坐火车(原则上乘坐硬座)或轮船四等舱,凭车船票据实报销。学生自行选择乘坐更高级别交通工具的,超过报销标准以上的部分由本人承担。2.住宿费: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定点接待宾馆住宿,不得超出规定的标准。3.伙食补助费:按定额标准适当补偿伙食费,补助费按实际天数计算,实行60元/天/人。4.出差地交通费:按20元/人/天补贴市内交通费。第五条学生外出活动差旅费,必须在学院规定的经费限额内凭车船票、住宿发票报销,超过规定经费限额部分由学生或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第六条活动承办单位承担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的,不得再报销相关费用和补助。第七条活动参加人员较多且分散乘车不方便的,原则上可申请租车,但租车前必须报请分管领导同意。第八条所有参加国内各种技能比赛、运动竞赛、演出等活动必须有正式文件,并经学校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第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此修订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二0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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