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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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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稳评")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办发〔2018〕2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在出台、审批或实施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因素开展系统、科学、有效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并制定落实应对的措施、办法和预案,从源头上规避、预防、控制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稳评工作。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安全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的重大决策不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对该类决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决策单位、评估责任单位、评估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委政法委负责督促指导稳评工作。

第五条稳评工作应遵循应评尽评、科学合法、全面客观公开公正、查防并重、权责统一、统筹兼顾原则,依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凡属评估范围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政策的制定在调研酝酿阶段、重大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由评估责任单位启动稳评程序。

第二章评估主体

第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委、政府作为决策主体拟作出决策的,由其指定的部门作为评估责任主体。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决策主体拟作出决策的,由该部门或牵头部门商其他部门指定的机构作为评估责任主体。原则上由政策的拟定部门、决策的提出部门、改革的实施单位、项目的报建单位、活动的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评估责任主体。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牵头部门为评估责任主体。招商引资项目,牵头的招商引资单位为评估责任主体政法委一般不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八条评估责任主体可自行组织开展稳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组成由政法、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信访、生态环保、劳动监察等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开展稳评工作。

第九条委托第三方开展稳评的,评估责任主体应当核定第三方参与稳评的资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第三方,依法签订稳评工作委托合同,约定评估内容、程序、经费、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时报市委政法委备案,评估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估过程的协调、监督、指导,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第三章评估范围

第十条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均应进行稳评:

(一)涉及职工分流或者职工利益变动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和职工收入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

(二)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政策等重大调整,水、电、燃气、教育、医疗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

(三)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四)涉及棚户区(旧城区)改造、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安排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

(五)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涉及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及方案调整,组织开展蓄水验收,以及涉及人数多、关系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敏感问题等事项;

(七)重大行政区划调整涉及人员安置和土地权属变更的;

(八)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重点建设项目;

(九)其他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决策。

第四章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稳评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对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进行全面评估,查找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存在的显现风险、潜在风险和可能诱发风险的因素,收集群众意见和社会反映,判断是否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及事件激烈程度,是否可能导致严重个人极端行为,是否可能引发舆论炒作。

(一)合法性评估。决策主体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中央以及省、市相关政策;

(二)合理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会不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

(三)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研究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出了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四)安全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五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评估责任主体结合本年度工作重点,年初将本年度需进行稳评的重大决策、重大建设工程等事项向市委政法委报备,新增的稳评事项实时报备,对已报备而未开展稳评的事项,责任单位需在年底向市委政法委作出书面说明。市委政法委要定期向省委政法委报备。

(一)制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

(二)充分征求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公示、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收集网络舆情等方式收集各方面意见和相关信息。

(三)全面分析论证。梳理各方面的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对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确定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类别、发生概率、影响范围以及可控程度等。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和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五)作出评估结论。评估责任主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作出可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评估结论,研究提出对策和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建议,填写风险评估报告表。

(六)编制评估报告。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须编制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面意见及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等级和评估结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七)审查评估报告。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评估责任主体应当组织相关机构、相关单位、专业人员和社会代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八)提交评估报告(表)。评估报告(表)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决策机关。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决策主体应当全程跟踪了解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或者发生社会稳定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实施主体根据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无法有效化解时,决策主体应当及时作出暂缓实施、调整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决定。

第十四条暂缓实施、调整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重大决策,决策主体重新决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费纳入相关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因重大决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决策主体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决策实施前,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二)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或者发生社会稳定风险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无法有效化解时,未及时作出暂缓实施、调整实施或者终止实施决定的;

(三)暂缓实施、调整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重大决策,重新决策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四)未按照评估结论决策和实施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评估责任主体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程序、内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二)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

(三)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中介组织的;

(四)未对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实施主体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或者发生社会稳定风险事件时,未根据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的,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我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纳入维稳、综治工作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政法委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X党办〔2011〕8号)即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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