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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委会议事决策程序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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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事决策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乡党委会讨论和决策重大问题凡属分管书记职责范围内可以处理的一般问题,不提交党委会讨论。凡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的重大问题,未经分管书记协调的,不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二条凡属重大问题,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和决策之前,由分管书记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承办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三条党委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出席和列席人员,同时送达会议有关资料(干部任用材料除外)。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送达后,各位委员应认真阅读,列出讨论发言提纲。

第四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成员在会上作主题汇报,回答提问,并首先表明个人倾向意见。相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发言。会议应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议出席人员应当对议题发表个人倾向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当对讨论情况作归纳发言。

第五条根据讨论情况,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议题进行表决或暂缓表决。进行表决的,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如遇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表决并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和表决。

第六条乡党政办公室主任做好党委会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3.审议过程及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4.表决结果。第七条对会议决定的事项,乡党政办公室应向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报。

第八条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通知,以及其他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乡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九条乡党政办公室建立党委会议议事决策档案。档案材料包括:

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乡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文件等有关材料。

第十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事项、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向外传播和泄露。

第十一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原则上由分管书记负责组织实施。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由书记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有关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党委会的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更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因不可抗力或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十三条乡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等工作,并及时向党委会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四条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本规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予以批评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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