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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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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院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建立科学、规范的房屋土地管理秩序,落实管理责任,保障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土地是指产权(使用权)属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的所有用房及其附属建筑物。具体包括:在学院自有土地上,由国拨资金、学院自筹资金、引进校外单位或个人资金等建设或购买的房屋土地及附属构筑物。

第三条房屋土地是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院最重要的教育资源之一,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所有的房屋土地由学院统一管理,具体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基建处、财务处。学院责成后勤事务管理中心代表学院行使管理权,处理涉及房屋土地的一切对外事宜,各学院、部、处及其他校内各单位只拥有房屋土地的校内日常使用权。

第二章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学院各类房屋的功能一经确定,各使用部门不得随意改变已核定的用途。尤其不得将教学、科研用房改作它用。如确需对用途做出调整、变更的,须向后勤事务管理中心申报,经学院研究批准。

第五条未经学院批准,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房屋土地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学院房屋进行对外合作和服务收费。

第六条各使用部门应对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房屋进行清理,以提高房屋土地的利用率,防止房源浪费,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对确属长期使用率低的房屋将予以收回。由于学科调整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腾空房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将房间钥匙交回后勤事务管理中心。

第七条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学院将对房屋进行严格科学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和效益,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制度文件,逐步实现校内房屋土地的有偿使用。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根据学院对各部门职能的分工,房屋土地管理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职责

(1)负责将学院所有房屋土地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2)负责接收基建处已竣工公用房并负责根据学院的决定分配其归属。

(3)负责公用房在学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调配。

(4)负责代表学院处理涉及公用房对外合作和服务收费项目的一切事宜,并牵头和学院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监管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组成谈判小组与合作方进行公开谈判或招标,涉及收费的,上报学院收费领导小组批准后,负责代表学院和有关部门签署正式的协议或合同。

(5)负责接收和分配校内各部门由于学科调整等原因产生的腾空房。

(6)负责监督学院公用房的日常使用。

(7)负责校管工程领导小组分配的实验室改造、修缮工程。

(8)负责向上级单位申报和办理非经营性房屋转经营性房屋的相关手续。

2、基建处的职责

(1)负责全校房屋土地及市政配套设施的总体规划和总体建设工程。

(2)负责到市、区两级规划部门办理校园规划立项、审批手续。

(3)负责办理新征土地的《规划用地许可证》。

(4)负责房屋土地的施工管理。

(5)负责校内工程竣工后文件、资料、图纸的搜集整理工作,并将文件、资料、图纸分别移交市和校档案室。

(6)在基建工程竣工后,负责会同监理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初审后报财务处,并配合财务处进行财务决算评审工作,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负责到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建帐和到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7)负责向后勤事务管理中心移交工程竣工归档目录清单和相应的文件资料。

(8)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并将产权证原件移交校档案室,复印件交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存档。

(9)负责对由校管工程领导小组分配的改扩建及拆除建筑物工程的计划、预算的审核工作,并负责完工后到财务处办理增、减值手续。

3、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职责

(1)对竣工后交付使用的全校非实验室的建筑物、基础设施按使用功能及学院安排,进行日常维护。

(2)负责对由校管工程领导小组分配的改扩建及拆除建筑物工程的计划、预算的审核工作,并负责完工后到财务处办理增、减值手续。

4、财务处职责

(1)负责根据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审核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房屋建筑物竣工结算单等原始凭证,按规定的计价方法办理房屋土地的增值手续。

(2)根据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审批的有关报告,审核调拨、减值的原始凭证,办理房屋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

(3)对学院收费领导小组批准收费的房屋土地进行收费。

第四章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

第九条房屋土地的新建由基建处负责。新建房屋在施工完成后,基建处负责组织验收,并按照固定资产报帐程序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后到财务处报帐,并负责办理相应的产权证明。

第十条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和维修,应按照校管工程领导小组决定的基建处分管的项目,由基建处按工程实际开支到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办理固定资产增值审批手续,之后到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没有后勤事务管理中心的审批手续,财务处不得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物拆除,按照校管工程领导小组决定的基建处分管的项目,由基建处按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审批后到财务处做销帐处理。

第五章调配

第十二条房屋的调配由原房产使用部门按固定资产调拨程序到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办理调配手续,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按调拨程序决定接受调配的单位。

第十三条校内各使用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转让房屋土地的使用权,也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将房屋土地转借、挪用、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和个人,更不得以使用部门或学院相关公司名义单独与校外单位签订涉及学院房屋的任何协议或合同。

第十四条使用部门有特殊原因确需出租房屋土地的,属于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按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章对外合作与服务收费

第十五条对利用房屋土地与外单位开展的合作与服务收费,首先按《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学院责成后勤事务管理中心牵头组成包括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监管机构与使用单位的谈判小组代表学院与合作方进行公开谈判。涉及收费的要报学院领导审批,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代表学院签署正式的协议或合同。

第十六条对个别使用单位已签署的涉及房屋土地的协议,学院将展开调研,使用单位需按此管理办法与合作方重新签订符合学院要求的正式协议或合同。

第七章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上述规定,使房屋土地受损或房源浪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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