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院科研工作的发展,保护师生员工发明创造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负责全院专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计划和管理办法。三、负责学院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审核工作,办理学院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四、负责对专利(申请)项目跟踪管理,参与组织专利技术实施。五、负责学院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奖励、资助、补助的申报工作。六、建立专利档案及其它专利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归属
第三条申请专利发明创造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在学院承担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四、利用学院的物质条件(资金、设备、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四条专利申请一、本院职务发明的创造发明(设计)人需申请专利时,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公布的文件填写《专利申请表》,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技术资料及技术方案报科研处,由科研处协调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二、在提交专利申请以前,有关人员应注意保密;专利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该项目有关的核心技术秘密应仍予以保密。应先申请专利,然后再组织成果鉴定、发表论文或参加学术会议。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十天内,将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整套申请文件复印件一份送科研处登记存档;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应收到专利证书后十天内,将专利证书复印件送科研处登记存档。四、专利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书后十天内,将该通知书原件送科研处登记存档。五、本院教职工非职务发明创造如申请专利,须经学院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查,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公布的文件填写《专利申请表》,提供有关非职务发明创造证明材料,报科研处审查确认后备案,凭学院领导签字及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方可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其它单位无权出具该证明,未经审查备案,不得直接向专利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专利权归属一、学院各部门和个人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申请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学院所有。二、本院与外单位协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的规定办理。三、学院接受外单位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应属学院。若委托方要求共享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须学院同意。
第六条本院教职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及维持专利权的各项事宜,必须接受学院统一管理。对未经学院审查同意,自行决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不享有本规定中关于专利的一切待遇,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专利实施
第七条学院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被批准后,发明(设计)人及所在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即进行对外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工作,但应以学院名义进行。
第八条专利申请被批准后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各项事宜,由发明(设计)人所在部门具体协商办理相应手续,并经科研处审查确认后备案。
第九条学院所有的专利,院内部门享有优先实施权,专利使用费不低于许可院外单位的使用费。
第十条对于三年内不能实施,并且没有实施价值的,以及实施后长期没有经济效益的学院持有的专利,以学院审查后有权放弃专利权,可由发明人决定是否维持专利权,费用由发明人承担。
第十一条职称评聘中,同等条件有发明创造专利者优先。其中发明专利优先于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优先于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章专利费用与奖励
第十二条为鼓励教职工积极申报专利,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向专利局缴纳的各种费用及向专利事务所支付的代理费等,由个人先行垫付,待专利获得授权后,从科研经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学院作为第一专利权人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各项费由双方共同承担,或按双方协议办理。学院应该承担的专利申请费由专利发明(设计)人先行支付,待专利获得授权后,从科研经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凡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并以学院为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其专利维持费、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专利权登记费、专利年费等,可申请学院前三年经费资助。此后如继续维持,专利发明(设计)人则自行承担所需费用,专利的各项权责不变。
第十五条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如产生纠纷,需支付有关专利诉讼及代理等费用的,发明(设计)人可向学院提出申请,从科研经费中支付,但学院将从其以后所得收益中收回所投入的经费。
第十六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职务发明专利权批准后,属学院职务发明专利被授权后,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学院向发明(设计)人发放奖金。每项发明专利的奖励5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专利酌情提高奖金额度。
第十七条学院在教职工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有效期内(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税后提取不低于3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设计)人一次性报酬。学院的专利成果转让后,从收取的转让费、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3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设计)人。
第五章专利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受理后1个月内,由发明(设计)人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专利申请费发票原件,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原件,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九条专利授权并取得专利证书后1个月内,由发明(设计)人持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家专利局授权缴费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复印件,报科研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已经授权专利需要缴纳年费的,由发明(设计)人,持国家专利局专利缴费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报科研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专利档案
第二十一条专利档案包括专利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权利要求书、代理人委托书、专利申请书及其它专利文件,与专利局来往的各种信函,有关的技术资料等。发明(设计)人需向科研处提供上述文件,协助其建立专利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公布的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