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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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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为明确办案工作的职责权限,增强案件主办人的责任意识,提高办案效能,达到"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规范"的目标,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办案机构在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1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案件主办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具体执法工作2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三)熟悉市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五条 案件主办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负责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负责案件呈报、审批;

(四)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

(五)负责向当事人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配合法制部门做好所办案件的听证、复议和应诉工作:

(七)负责指导案件协办人对所办案件的装订立卷及归档工作。

第六条 案件主办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二)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三)依照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四)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案件主办人应履行的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办案程序规定:

(二)查办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查处、规范、引导并重的处理原则;

(五)清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办案工作秘密;

(七)认真配合作好案件核审和执法监督。

第八条 案件主办人有以下行为的,启动过错责任追究:

(一)有违反法定程序或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二)歪曲、捏造事实,隐瞒、遗失、损毁证据的;

(三)主要事实确认错误造成后果的;

(四)贪赃枉法或徇私舞弊、放纵违法当事人等事实的;

(五)主办人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提出移送建议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案件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一)所在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由于上级领导的决策失误或其他问题导致案件办理出现问题或造成损失的;

(四)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对案件主办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分管法制的领导组织法规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全年主办一般程序案件10件以上;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在法定期限内案件办结率达100%;每件主办案件在法制部门核审时评分95分以上。

(二)合格等次:全年主办一般程序案件5起以上;所办案件基本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案件办结率达90%以上的;每件主办案件在法制部门核审时评分85分以上。

(三)不合格等次:全年主办一般程序案件5件以内,且所主办案件有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确、处罚不适当、程序不合法;无故拖延办案期限的;违反办案纪律的。

第十一条经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案件主办人,年终授予"办案能手"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元;考核为合格等次的案件主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元;考核不合格的案件主办人,由办案机构取消其次年度的案件主办人资格。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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