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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修缮工程及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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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修缮工程及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使大宗物资采购及修缮工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并做到优质、优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流程的透明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使用学院预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购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大宗物资(包括图书资料、教材、劳保用品、医院药品及医疗器械、木器家俱、饮食原料、学生公寓用品)及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修缮工程(包括房屋修缮改造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水电改造、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等)项目,均要实行招标。凡在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目录中涉及到的,均需上报哈尔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统一采购。

第二条 学院设立物资采购及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工作小组)不在市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且年采购量少于20万的,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采购。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和用户单位负责人组成。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具体的招标工作,并接受校纪检监察室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条 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是学院物资采购及修缮工程的归口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有关物资采购及修缮工程招标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

2.建立评标专家库,并在项目开标前2小时内请纪检监察人员进入招标现场抽取5人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3.审核项目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

4.具体实施招标工作并组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四条 项目评标委员会由后勤、纪检监察室、用户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并独立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中标侯选单位或受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4.参与评标报告的编写及项目评标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五条 物资采购及修缮工程招标工作程序如下:

1.学院修缮工程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管理年度修缮计划与前期资料准备情况,学院提出招标申请;审定后经后勤招标工作小组同意后报学院领导审批,审批后进入招标具体程序。

2.招标工作小组受理立项招标后,组建有关项目招标组。由项目招标组研究制定招标方案,并邀请有关专家和项目负责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进行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制定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经招标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学院领导审查与备案。

3.由项目招标小组组织投标报名或推荐参与投标的单位,后勤事务管理中心组织考察组对入围单位进行资质等审查后,确定3家(含)以上单位报招标工作小组批准,批准后的投标单位方可参加投标。

4.投标保证金及报名资料费的收取及管理:投标人需提供投标保证金:交纳20000元保证金。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投标保证金五日内退还,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后不参加投标、开标后撤出投标或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和资料费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负责。

5.要求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加盖有效印鉴后送交招标工作小组。

6.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主持评标会议,在项目招标组成员和纪检监察室等部门代表监督下现场公开开标与评标。参加评标的人员在评标结果统计表上签名。

7.项目评标应从商务、技术、价格三个方面进行,以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和优质售后服务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按择优定标(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办法)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对象。

8.由招标工作小组(后勤)与中标候选对象进行商务会谈后,签订采购或施工合同等。

9.合同实施完毕后,用户单位应填写招标项目实施报告交招标工作小组备案。

第六条 对学院师生物资或经常性消费而每次又不宜过多的物资(如药品等),采取按年度对供货单位进行招标的办法,具体程序按本细则第五条执行。禁止将大宗物资采购化整为零。

第七条 对于购置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不宜进行招标的特殊物资,采购程序如下:

1.用户单位选择3家以上供货商进行调查,了解该供货商的产品质量、信誉、技术实力、售后服务等情况,向招标工作小组提交对供货商的调查论证报告和详细的采购及项目方案。

2.招标工作小组对用户单位提交的报告和采购项目方案进行审议,审议批准后,正式通知用户单位。

3.由主管部门或用户单位与供货商进行商务谈判,签订采购及项目合同;用户单位与供货商按合同完成采购及项目后,用户单位应填写招标项目实施报告,交招标工作小组备案。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招标的项目,用户单位要写出具体说明材料,报招标工作小组同意后,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条 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应保管好招投标有关资料,并应于年度末编制成册后向学院档案室移交。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按纪检监察室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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