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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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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科职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化、规范化,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推进依法治校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在学校办学自主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对各部门、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工作要求、办事规程、行为准则等,是学校依法治校、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不得出现与之相抵触的内容;符合学校实际情况,贯彻学校整体工作思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有利于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维护学校切身利益和全体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规章制度的名称为“章程”“规则”“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时,可称“意见”“通知”。规章制度一般用条款式表达,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练。

第五条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遵循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原则、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原则、文本条款的规范性原则。

第六条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等。

第七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统筹规划、草案审核、印制发布、清理汇编、督办落实等。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八条学校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划分和实际需要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向学校提出规章制度的立项、修改、废止。

党政办公室对职能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等进行汇总,编制学校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立项。

第九条根据工作职能和实际需要,由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党政办公室确定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

第十条起草部门在起草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对其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充分征求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起草部门应及时将草拟的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以及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法规文件、原始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党政办公室。

第三章审核与决定

第十二条审核是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必需环节,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起草部门按照党政办公室审核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形成会议审议稿,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由相应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研究制定具体行政规章制度;党委会决定党内规章制度及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和专业委员会规程等;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审议学校提出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第四章公布与解释

第十六条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按照学校公文处理程序和要求,以“中共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文件”或“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文件”的名义予以发布。

第十七条学校规章制度符合公开要求的,应在全校范围公开。其中,规章制度标准文本由党政办公室在学校办公系统和信息公开网站发布,其他部门网页转发的规章制度应与其文本一致。

第十八条未经学校相关会议审定,校内各部门不得以学校名义发布规章制度。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办事流程等不属于学校规章制度,对其他单位和师生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清理与汇编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规章制度清理机制。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进行及时清理,并进行修改或废止。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和废止的,应立即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应及时对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已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二)基于政策或事实需要,有必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三)规章制度涉及的管理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五)其他认为应该进行修改和废止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校规章制度名称中可含有“试行”或“暂行”。“试行”规章制度满2年时由其解释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暂行”规章制度应标明有效期限。确需继续执行的,由其解释部门说明情况,经学校相应会议审定后予以保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以决定、决议、意见、通知、批复等公文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项规章制度由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授权所制定规章制定的职能部门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属于无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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