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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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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机制

一、首问负责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首问负责制。负责值班接待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接待群众来访或预约调处有关矛盾纠纷,应当按照"首次接访、全程跟踪、负责到底"的原则处理。

(二)对分流到人民调解组织的矛盾么纠纷,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了解调处结果。

(三)对于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当事人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要及时提供相关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有关事宜。

二、矛盾纠纷预测预警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的苗头和倾向要及时向司法所反映,司法所应及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由上级部门协调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反映。

(二)对自然灾害以及社会热点、敏感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和调解组织应提前进行研究预测,及时组织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情况,事前防范,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人民调委会应定期对本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摸排,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一2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将每年元旦、春节及重要节庆日和敏感时期列为排查调处工作的重点时期。集中排查活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住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

(二)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工作原则。对集中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能当场调处的必须当场调处;一般纠纷按调解工作程序进行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调处,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该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调处的,应及时进行分流。集中排查活动中做好原始资料搜集,建立专门排查调处工作档案。

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季度例会制度

(一)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例会,听取本季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季度工作;对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进行研究处理,确定调处领导、责任人、协办单位及完成时限。

(二)与会单位在参加例会时应同时向行政机关提交季度工作报表和有关材料。

(三)做好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做出的决定进行跟踪反馈,同时,将每一季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体情况及时向县委政法委、综治办汇报。

(四)每半年将本地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开展情况向县法制办进行总结报告,同时上报半年工作报表。

五、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一)调委会及时受理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处矛盾纠纷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必须填写《调解申请表》;口头申请的,由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

(二)承办人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三)调解组织受理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统一登记于《社会矛盾纠纷接待受理登记本》。

(四)调解组织要认真做好来信、来电登记工作。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认真及时进行答复,做好登记记录。

六、定期回访制度

(一)调解组织对已经调结的矛盾纠纷,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回访当事人,了解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二)回访中发现调处工作有失误或矛盾纠纷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路。

七、信息报送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地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实行"零报告"制

(二)对重大、疑难纠纷应当在发现或受理当日之内以专报形式向上反映,专报应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事态发展趋势、调处结果、采取的应急措施、拟办意见等。

(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应在受理当日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上及主管机关,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再次调解。

八、档案管理制度

(一)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由调委会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各查。

(二)调解简易矛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及时填写《矛眉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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