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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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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防止和杜绝教学差错及事故的发生,促进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二条教学差错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疏忽,对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差错:

(一)非客观原因,上课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在10分钟以内;

(二)擅自变更教学时间、地点,给教学秩序带来较大混乱;

(三)在教学活动中,安排教学内容不合理,或做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事,不认真组织教学,导致课堂秩序混乱;

(四)监考时对学生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五)在指导实习实训过程中,不按计划巡查,弄虚作假;

(六)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写、报送或领用教学文件或材料,对教学管理产生不良影响;

(七)在安排教学、组织考试、提供教学设备设施等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误,产生不良影响;

(八)其他造成正常教学工作不能有效进行的行为。

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对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事故:

(一)非客观原因,上课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在10分钟以上;

(二)擅自调课、找他人代课,或无故停课;

(三)在教学活动中,由于教师本人原因,致使学生产生严重不满情绪;

(四)擅自舍弃、遗漏或未能在学期末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应讲授的内容,影响学生对本门课程内容掌握;

(五)监考不负责任,包庇、怂恿、暗示学生作弊或提供作弊便利;

(六)在校内实习实训过程中,由于教师管理不善,或对学生教育不够,出现设施、设备损坏及引发安全事故;

(七)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报送或领用教学文件或材料,未能及时予以补救,造成不良影响;

(八)在安排教学、组织考试、提供教学设施、设备等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误,未能及时予以补救,造成不良影响;

(九)未按时向教材供应部门申报教材,漏报、错报教材,或教材供应部门因工作失误,造成开课两周后学生未能得到教材,影响正常开课;

(十)一学期内发生三次教学差错;

(十一)其他对教学活动或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教学差错和事故的处理

第四条教学事故与教学差错的处理

(一)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发生后,由所在部门查清事故的因果、性质及影响,写出事故报告与处理意见,报到教务处;

(二)属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与教学差错,追究个人事故责任;属集体工作失误造成教学事故,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凡属教学差错,教务处将以教学工作例会方式进行通报批评。一学期发生两次教学差错者,在通报的同时,扣除相当于两课时的结构工资;

(四)凡属教学事故,除通报批评外,将根据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影响及责任人的态度,报学院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人事处部门按学院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

(五)对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重大教学事故,除做上述处理外,将同时给予责任人停止教学工作,并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六)凡被认定造成教学事故的个人,将取消责任人当年度的进修学习、外出考察、职称评定的申报资格和“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条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认定与处理工作的执行办法

(一)学校领导、教学行政管理部门、二级学院领导和教学督导人员随时抽查。日常教学过程以《教学日志》形式进行记录。

(二)教学行政管理部门、二级学院每周定期检查以上教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三)学生教学信息员监督汇报。

(四)全院师生员工监督举报。

第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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