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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员来校访问交流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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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外人员来校访问交流管理规定(试行)

为促进学校国际暨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发展,规范学校邀请及接待国(境)外人员来校交流访问程序,做好外事接待工作,确保对外合作交流成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交流管理规定(试行)》。一、邀请及交流原则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邀请国(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团组或专家学者来校访问,开展教育教学、学术讲座、科学研究和项目合作等交流活动。在国际交流活动中,中外双方应坚持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校内各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国家安全、保密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等。继续教育处是学校有关涉外接待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校内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涉外人员来访的申请、报批和备案工作。二、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活动界定本管理规定的国(境)外人员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员、港澳台居民以及在境外任职的中国公民。凡邀请上述人员来校参加学校和各二级单位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邀请国(境)外专家来校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包括参加学术会议、举办学术报告、进行科学研究和文化交流等学术交流活动,以及邀请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国际学术组织等机构的团组或代表来校开展考察、协商合作事宜等一般性工作访问。长期外籍专家和教师的管理按照《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外籍教师及港澳台籍教师聘请及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三、国(境)外人员来校交流访问事项的审批1.学术交流及合作洽谈邀请国(境)外专家来校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或合作洽谈,邀请单位需做好被邀请的外籍人员学术背景审核、来校交流的学术意义审核、具体日程安排及经费预算安排,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继续教育、宣传部提交《学院外籍人员来访审批备案表》或《学院外事活动备案审批表》,由继续教育处、宣传部等部门审核,分管外事、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举办。访问事项须在继续教育处、宣传部登记备案。2.组织和接待国(境)外专家野外科学考察组织或陪同国(境)外专家赴野外进行专业科学考察,需提前3个月报送国(境)外专家及工作人员进行野外科学考查的请示文件,按规定详细说明组织或陪同国(境)外专家赴野外进行专业科学考察的必要性、路线、人员、经费等,由继续教育处、科研处、保卫处审核访问事项,按程序报学校领导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正式批准后方可进行野外科学考察。严禁各单位、人员擅自组织实施国(境)外专家赴野外考察。3.境外非政府组织来校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各二级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共同组织各类活动等,均须提供境外非政府组织及相关活动的详细资料,同时报学校宣传部、继续教育处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安部网站"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进行报批。上级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合作项目和组织相关活动,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相关活动。其他邀请国(境)外人员来校的对外交流活动参照以上要求执行。四、经费管理外事接待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邀请访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黑龙江省相关规定和《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五、工作要求1.邀请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国际学术组织等机构的人员来访,接待工作由邀请部门负责,党政办、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2.外事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组织。要指派专人负责,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信息对称。3.接待交往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严守外事纪律,注重文明礼仪,对国(境)外来宾热情友好、谦虚谨慎、不卑不亢、作风正派。尊重外籍人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与外籍人员讨论政治性、宗教性和敏感性话题。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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