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程补考、重修管理规定(试行)
学生课程补考、重修管理规定(试行)
学生课程补考、重修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激励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课程补考、重修的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我校学
生课程补考、重修管理规定。
一、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申请该门课程重修:
1.未办理缓考手续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2.某门课程旷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总课时数三分之一者,该课程期末成绩记为零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只能申请重修。任课教师于考前一周将重修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备案。
3.凡期末考试违纪、作弊者,除纪律处分外,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只能申请重修。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违纪、作弊者,给予延迟毕业处理。
4.凡不参加正常补考或参加补考仍不及格者,则该门课程必须申请重修。
二、课程补考及重修的程序
1.补考时间定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学生如有实习,补考不能按期进行时,报教务处备案另行安排。
2.申请重修的学生,应在补考成绩公布后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申请重修报名手续。二级学院办公室主任将汇总学生报名表统一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确定重修名单并反馈给二级学院。
三、课程补考及重修的教学管理
1.重修课程一般采取单独编班授课或申请自修方式进行。
(1)课程重修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上的,由相关系组班重修,以教师集中授课、辅导、答疑为主,学生自修为辅;
(2)如重修人数达不到组班标准或重修课程上课时间与所开课程发生冲突,或已结业离校但需重修的课程,学生可申请自修,由相关系安排教师辅导、答疑。
2.补考及重修课程的教学管理、考试组织、成绩录入等工作,专业课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公共课由开课系负责。教务处负责补考及重修资格的审核、监管,统一安排补考表、重修课表,考试协调,成绩录入等工作。
四、课程补考及重修的考核与成绩
1.课程补考成绩以补考考试卷面成绩评定,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平时考核占30%,课程考试占70%的比例评定。
2.课程补考成绩以“合格”或“补不及”记载。重修考核成绩按实记载。
五、本规定自2011年3月3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
上一篇: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下一篇:社会捐赠管理制度(医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