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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二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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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二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教育部教财[2000]21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原国家教委教审厅[1996]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文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由学院党委正式任命或院行政聘任的院内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正、副处级负责人以及需要审计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期满或任职期间因调动、转岗、退休、解聘、辞职、免职、撤职等事项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审计评价。未经审计的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五条审计部门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

(一)所在部门财务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管理情况。

(二)所在部门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管理情况。

(三)所在部门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所在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所在部门各项经济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六)本人参与各项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以及遵守各项财经法纪、财务制度及廉政规定的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经济事项。

第三章审计组织、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审计部门实施。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纪检监察、审计、人事、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指导、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审计建议、意见执行情况。

第九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采用就地审计的方式,对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应该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审计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并撰写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一般为该领导干部的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审计时间范围为最近三年。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到龄退休,离任审计应提前一个月由相关部门提出委托,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审计对象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审计对象本人。

第十三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应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审计对象本人应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内容包括: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工作中存在应当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和进一步改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上述材料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第四章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当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审计对象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第十六条评价审计对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他们任职时学校或部门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十七条评价审计对象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应负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第十八条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及其本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部门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以及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的处理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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