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绩效考核办法
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重要思想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上级业务部门有关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为指导,为进一步完善局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正确评价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切实达到奖惩分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激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增强全局的凝聚力与向心力的目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德、能、勤、绩、廉"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三条绩效考核分为岗位考核、年度考核。其中岗位考核是指本局每月对照岗位职责或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绩效评价;年度考核是指由市人事部门组织的对机关工作人员每年进行的综合评定。岗位考核结果与岗位考核奖挂钩,根据考核发放岗位考核奖。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绩效考核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比重各占50%)。定量考核指标可确定为:岗位职能工作、配合中心工作、工作质量、自身建设。定性考核分为民主测评和领导测评。各项定量考核指标和定性考核均实行百分制。
第五条各定量考核指标在考核总得分中所占比重各有不同,计算公式如下:岗位职能工作×50%+配合中心工作×15%+工作质量×15%+自身建设×20%-全年累计扣发考核奖2次以上扣5分=定量考核得分。
(一)岗位职能工作:对本职岗位职能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保质保量及时完成计满分(依据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未完成一项扣10分(有充分的客观因素,由处室长或分管领导认定是否扣分)。
(二)配合中心工作:有大局观念和整体意识、充分发挥岗位职能作用,并积极参与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专项任务以及主动配合做好全局性的工作计满分;工作不配合,无协作精神,不参加中心工作或全局性工作的酌情扣10-20分。
(三)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工作无差错计满分;每出现1次群众举报或基层反映问题(情况属实)的扣10分;每出现1次工作差错视情扣5-20分。
(四)自身建设:自觉地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勤奋敬业,尽职尽责计40分;自觉执行局规定的学习制度计30分,无故缺席1次学习、教育活动扣3分,每少1篇学习体会扣3分,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考试成绩低于市级机关平均分的每1次扣3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勤政廉洁计30分;每违反1次规章制度扣5分,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不给分。
第六条定性考核的群众民主测评和领导测评,分别占70%和30%。定性考核内容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考虑。德(能、勤、绩、廉)得分=("优秀"票数×1.0+"称职"票数×0.8+"基本称职"票数×0.6+"不称职"票数×0.4)×100÷有效票数(参加评议人数)。
第七条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测评总分不满55分的,应确定为不称职;55分以上不满65分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65分以上的,根据从高分到低分差额评优原则确定优秀和称职等次。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考核由局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小组由局领导、有关处室负责人和部分干部职工代表组成,日常工作由局政治处承担。
第九条年初由各处室提出工作目标,在分管领导审定后,将细化的目标任务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
(一)定量考核先由各处室及机关工作人员本人每月对照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个人履行责任情况及工作、思想、学习、遵纪守规情况自我评分,一般干部由处室长审核、评定给分,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审核、评定给分,最终由局考核小组负责进行审定。
(二)定性考核由机关工作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和集中进行测评,局考核小组负责统计和审核。(民主测评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组织局机关工作人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领导测评由局领导对全局工作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
(三)定量和定性考核的结果由局考核小组负责统计核实,并根据日常督查情况提出确定等次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存入个人档案。
(四)考评小组、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思想作风、工作表现及每月完成任务等情况进行抽查、督查。
(五)各处(室)日常考勤,由处长(主任)负责,每天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勤,作好记录,次月三日前将考勤表、《月度考核工作实绩完成情况表》报局政治处。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公务员(工作人员)奖优评先的主要依据。年度考评优秀等次指标按参加考核人员(在编)的12%计算。对优秀等次的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如有外出学习考察、工会疗养的机会给予优先考虑)。对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全额发放局月考核奖和年度考核奖以及市政府年度考核奖。
第十一条对年终考核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相加有四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一以下票数的干部、职工,进行谈话诫勉(原则上,一般干部由政治处负责谈话,中层干部由局领导谈话),并扣除局年终考核奖10%;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票数的人员,先公示、谈话,后由局考核小组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并扣除局年终考核奖50%,市考核奖按市人事、财政部门文件规定扣除。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减局考核奖。
(一)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没有及时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扣发50%的当月考核奖。
(二)因工作责任性不强或工作粗心大意,出现工作差错一次的,扣发20%的当月考核奖;处(室)在全局性的工作或重大事件中给单位造成较大影响或带来一定损失的,扣发直接责任人员的当月考核奖和10%的年终奖,扣发处(室)主要领导当月考核奖和5%的年终考核奖。
(三)对局领导交办或处(室)临时安排的工作不服从扣发50%的当月考核奖,因主观原因(推诿、拖拉、不配合等)影响了中心工作的完成,扣发30%的当月考核奖。
(四)在单位内出现争吵、打骂等不文明现象,影响机关形象的酌情扣发20-50%的当月考核奖。
(五)因在上班、值班期间,经局督查小组抽查发现或他人反映(查证属实的),有迟到、早退、未经请假中途离岗、脱岗现象和无故不参加晚上学习以及值班期间未作记录,该请示汇报未及时报告的,第一次发现扣发10%的月考核奖;第二次发现扣发20%的月考核奖;第三次发现扣发30%的月考核奖和20%的年终考核奖;累计四次以上(含四次)的,取消当月考核奖和50%的年终考核奖;值班期间,因脱岗原因造成"12345"市长热线电话和当事人来电未接,而造成影响的,加倍扣发。
(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五天、十天、二十天的,则分别扣发10%、20%和30%的年终考核奖。
(七)当月病假(需医院证明)累计在五天以上的,扣发当月20%的月考核奖;当月病假累计超过十天,扣发40%的月考核奖。全年超过六十天的,则扣发30%的年终考核奖。(因患严重疾病而需特殊照顾的除外)
第十三条全年累计扣发考核奖三次以上,或事假累计二十天以上,或病假累计六十天以上的,不得评为局各类先进。
第五章考核纪律
第十四条在考核工作中,考核组、督查组人员、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谎报、虚报、瞒报有关情况。
(二)不准拉帮结派,严禁不利于团结的行为。
(三)不准泄私报复,严禁恶意评价打分。
对违反上述纪律者进行批评教育,造成考核严重失实的,宣布考核结果无效,同时考虑重新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正常的年休假、婚丧假等不扣奖。事、病假可与当年的年休假抵充。
第十六条对第十二条中的第一至第四款,由各处室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对第十二条中的第五至第七款以及第十三条,由政治处和督查组汇总后,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后。原《局机关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同时废止。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或情况的变化,可进行必要的修改,其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局考核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