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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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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因公出国(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我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切实规范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活动,加强对公出国(境)项目及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一、确定出国(境)任务的原则(一)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国(境)公务活动,出国(境)项目计划及预算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二)各因公出国(境)团组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格禁止一般性考察和访问。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三)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外事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二、因公出国(境)项目分类学校因公出国(境)项目按经费渠道分为:由学校行政经费全额支付的项目、由学校行政经费部分资助支付的项目和完全不由学校行政经费支付的项目。1.学校组织的公务出国(境)。继续教育处于每年在部门经费预算中提出次年以学校组织的公务出国(境)项目、人员数及预算。2.上级部门组织的公务出国(境)。上级部门下达公务出国(境)任务,由学校领导根据任务性质提出合适人员。3.学校根据干部培训计划、科研合作计划和教师培训计划确定的出国项目:(1)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和干部培训计划,提出出国(境)培训候选人及培训方案,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联系和接洽,办理相关手续。(2)教师出国(境)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处根据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和教师培训计划,提出候选人及出国(境)培训方案,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联系和接洽,办理相关手续。(3)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教师公费出国留学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学校支付的配套经费。4.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同一批学生人数达10人以上且在同一目的地,或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必须派遣带队教师的,带队教师的差旅费用由学校全额支付。三、因公出国(境)项目的审批(一)因公出国(境)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按照"量力而行、按需派出、注重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进行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外事规定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二)所有出国(境)项目原则上实行立项审批制。有关院系和部门应在每年10月将次年出国(境)计划报继续教育处,由继续教育处总整理后,提出次年学校出国(境)年度计划及逐项经费预算,由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核同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按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应与学校预算相衔接,列入学校预算。临时追加的出国任务只限于上级部门组团的公务出国(境),并视预算执行情况由校长办公会审批。预算外经费由相关领导审核,依审批权限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三)学校校级正职领导公务出国(境)任务申报表由学校未参团的正职领导审批,校级副职领导公务出国(境)任务申报表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处级干部出国项目申报表由校长审批,其他人员由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校内审批完成后由国际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严格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的管理。凡组织本校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均按照双跨团组管理。学校一般不组织双跨团。四、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一)因公出国(境)经费认真遵照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二)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确定后,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无特殊原因不得突破预算。财务处负责出国项目经费的支出管理。(三)出国(境)人员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出国任务总结书,经继续教育处审核后,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报销费用。(四)学校每年应向教代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五、因公出国(境)任务结束后的有关工作因公出国(境)任务结束后,出访团组应按时向继续教育处交回因公出国(境)证件,递交出访总结报告,按继续教育处要求整理、保存和归档出访资料,并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公务执行情况。继续教育处应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对因公出访团组任务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六、附则(一)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学校因公出国管理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此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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