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专题辅导报告(第2/3页)
2.第十条第二款,增加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的新职责。修改提出了"党的创新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职责要求。
3.第十条第三款,增加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新职责,修改提出了"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职责要求。
4.第十条第四款,全面修改提出了"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的职责要求。
5.第十条第六款,增加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职责。
6.第十条第七款,增加了"考察"新职责。修改提出了协助"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有关职责内容。
7.第十条第八款,修改提出"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的职责内容
【第十一条变化说明】
1.第十一条,增写了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2.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提出了"遵守纪律"内容。
3.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增加提出了"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职责内容。
4.第十一条第三款,增加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要求。
5.第十一条第四款,增加了第四款"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的全部职责内容。
6.第十一条第五款,增加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的职责要求。
7.第十一条第六款,修改提出了"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的职责内容。
第四章党的政治建设
【新旧对比】表解如下(见下页):
(红色为新增,蓝色为修改,中划线为删除,下划线为移动)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七条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章 党的政治建设
第十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推动党和国家机关彰显政治属性,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作示范。
第十三条 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引导党员、干部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锤炼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发挥领导干部领学促学作用,提高党员、干部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有计划地对年轻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
第十四条 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加强对党忠诚教育,落实"四个服从",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提高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强化制度执行力,推动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转化为本单位本领域的政策法规、制度措施,提升治理效能。发扬斗争精神,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完善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制度,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第十六条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正确政绩观,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
第十七条 围绕党和国家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单位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纪律和廉政教育,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弘扬优良传统作风,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将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实效。定期向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单位党组(党委)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主要内容】
第四章党的政治建设,是增写的专章,突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出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的具体要求。
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推进党的政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强调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不懈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带头做到"两个维护",是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首要任务。《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的重要部署,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全篇,作出一系列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在总则部分,强调要当好"三个表率"、建设模范机关,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增写"党的政治建设"专章,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深化理论武装,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高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推动党和国家机关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作示范。在其他章节,将党的政治建设要求融入其中,体现在党员教育管理、党内监督、领导保障等方面,一体推动抓好落实。
【变化说明】
第十二条,增写专条,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的明确要求。
第十三条,增写专条,提出了"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的四个方面的明确要求。一是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方面;二是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方面,三是从领导干部领学促学方面;四是从年轻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方面。
第十四条,增写专条,提出了"坚持党的政治领导"的三个方面的明确要求。一是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方面;二是从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三是从加强对党忠诚教育方面。
第十五条,增写专条,提出了"提高政治能力"的三个方面的明确要求。一是从强化政治担当和制度执行力方面;二是从"发扬斗争精神"方面;三是从坚持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方面。
第十六条,增写专条,提出了坚决反对"四风"明确要求。主要从实事求是、正确政绩观、对上下负责一致、转变作风、真抓实干上做到位。
第十七条,修改并增写提出了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四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二是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政治理论等教育,三是将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四定期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第五章党员队伍建设
【新旧对比】表解如下(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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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提高机关党员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入党志愿书等活动。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推动所在党支部建设成为先进党支部。稳妥有序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条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创建党员先锋岗、争当服务群众标兵、党员承诺践诺等活动,鼓励党员到社区为群众服务,引导和激励党员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带动机关工作人员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
第二十二条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严格发展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主要内容】
全国各级党政机关有750多万名党员,是我们党执政队伍中的中坚力量。《条例》坚持抓在经常、严在日常,对党员教育管理、关心关爱党员、发挥党员作用、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着力建设高素质的机关党员队伍,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服务。
一是加强党员教育,要求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参加集中培训,提高党员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体现在第十八条中。
二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要求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特别是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推动所在党支部建设成为先进党支部,体现在第十九条中。
三是关心关爱党员,要求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体现在第二十条中。
四是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出开展创建党员先锋岗、争当服务群众标兵、党员承诺践诺等活动,鼓励党员到社区为群众服务,激励党员干部建功立业,体现在第二十一条中。
五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强调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发展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发展质量,体现在第二十二条中。
【变化说明】
第十八条,增加了"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学习培训方式内容。修改提出了"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学习教育内容。
第十九条,修改提出了"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提高""民主评议党员和""等制度"内容。增加了"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主题党日,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入党志愿书等活动。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推动所在党支部建设成为先进党支部。"内容。
第二十条,增加了"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内容。
第二十一条,专项增写的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创先争优的一条,内容是:"组织开展创建党员先锋岗、争当服务群众标兵、党员承诺践诺等活动,鼓励党员到社区为群众服务,引导和激励党员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带动机关工作人员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
第二十二条,增写了"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的内容,明确把发展党员的第一政治标准。修改提出了"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严格发展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的要求。
第六章党内民主和监督
【新旧对比】表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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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十九条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条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二条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八)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六章 党内民主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要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十五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机关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保证党员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守和执行制度、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一)定期检查、通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
(二)督促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
(三)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列席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党委)反映;
(五)了解党员、干部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党委)报告;
(六)每年至少召开1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七)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八)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义务,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对党员、干部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问题严重的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依规依纪恰当予以处理。
【主要内容】
强化机关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能,要求把党员领导干部作为监督重点,增加机关基层党组织监督执纪的内容。本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提出了基层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体现在第二十三条。
二是提出了基层党内民主实施的方法,体现在第二十四条。
三是明确了基层党内民主和监督方式与途径,体现在第二十五条。
四是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对象、主要内容与方法,体现在第二十六条。
五是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处置措施,体现在第二十七条。
【变化说明】
第二十三条,修改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对整条内容进行了修改与增写,使基层党内民主实行的方法更加完善。修改提出了"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要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的内容要求。增写了"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修改提出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机关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的内容。增写了"情况反映制度"。
第二十六条,修改提出了"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内容。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全款内容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是:"定期检查、通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内容没变。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变动提出了"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党委)反映"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增写了全款内容,具体是:"(五)了解党员、干部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党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第七款,全部内容没有变化。
第二十六条第八款,修改提出了"履行监督义务"内容。
第二十七条,对整条内容进行了增写与修改。增写内容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对党员、干部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问题严重的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修改内容是:"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依规依纪恰当予以处理。"
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新旧对比】表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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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三十条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十一条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三十三条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三十四条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坚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注重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专兼职从事党务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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