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后勤外包委托服务管理办法
医院后勤外包委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医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提高后勤管理与服务效益,建立与医院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后勤工作通过外包委托服务及外包委托管理形式实现后勤管理社会化,控制后勤运行成本,使医院后勤管理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发展,为医院事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后勤保障,为员工和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第三条委托外包服务、委托外包管理必须通过采购论证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属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四条后勤外包委托服务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条强化后勤外包服务考核管理,各监管科室通过制定后勤外包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服务项目考核与奖惩办法,强化对服务过程、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奖惩机制。
第二章委托人职责
第六条总务处作为医院的职能部门,代表医院(以下统称"委托人")依照招标或论证文件、成交方的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的规定,对提供外包服务的企业(以下统称"被委托人")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一)委托人的职责:
1、制定后勤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保证后勤主要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3、按本办法对后勤外包委托项目实行合同管理、质量监督、考核和评估。
4、协调好与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
5、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或收取被委托人服务管理费用。
(二)监管内容及要点,关注被委托人是否达到以下要求:
1、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医疗、教学、科研及患者、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3、坚持合法开展各项业务,杜绝违法违纪行为,严格遵守《廉洁协议书》的各项承诺,承担因违法违纪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4、确保安全生产,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组织生产劳动,切实履行《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安全工作责任书》承诺,承担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
5、按照《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好、用好国有资产。
6、上岗人员应符合相应的岗位要求。
第三章管理和服务范围
第七条总务处作为委托人代表,负责确定委托服务、委托管理的项目及要求。被委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相关的行业标准、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服务和管理方案。
第八条委托人将以下项目委托被委托人提供服务或管理:
(一)委托服务:机电设备运行服务、环境卫生保洁服务、综合维修服务、绿化养护服务、综合辅助服务、配送服务、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医疗废物运送服务、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洗涤服务、电梯运行服务、各类机电设备的维保服务、车辆维修服务。
(二)委托管理:职工餐饮服务、殡仪馆服务、小卖部服务。
(三)委托人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总务处成立后勤委托外包服务领导小组,组长由处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处长担任,成员包括:动力科、修建科、物业管理科、餐饮管理中心、行政房管科、供应科、汽车队等科室负责人。
第十条总务处后勤外包委托服务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医院相关规定,制定医院后勤委托外包服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授权各外包委托服务归口管理科室,在合同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监管细则和奖惩办法。
(三)监督、指导多科室共同管理委托服务项目,各相关科室必须依照各自分工,制定不同专业监管细则和奖惩办法。
(四)负责所有委托外包服务项目的结算审核把关,各归口管理科室在支付或收取相关委托外包服务费时,必须同时出具书面监督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各外包服务归口管理科室分工:
(一)机电设备运行服务、电梯运行服务、机电设备维保服务由动力科归口管理;
(二)环境卫生保洁服务、绿化养护服务、综合辅助服务、配送服务、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医疗废物运送服务、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由物业管理科归口管理;
(三)综合维修服务由修建科归口管理;
(四)洗涤服务由供应科归口管理;
(五)职工餐饮服务由餐饮管理中心归口管理;
(六)殡仪馆服务、小卖部服务由行政房管科归口管理;
(七)车辆维修服务由汽车队归口管理。
各外包服务归口管理科室,根据总务处后勤外包委托服务领导小组授权,结合各自管理流程和相应制度,在合同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细则和奖惩办法,作为本办法的细则。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为进一步提高后勤服务质量,提高后勤服务监督管理有效性,由总务处会同外包服务归口管理科室负责考核和评价。从安全稳定、满意度、服务质量、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在服务合同及监管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设立履约保证金。考核结果与结算挂钩,将委托项目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履约保证金,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扣发全部或部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总务处后勤外包服务领导小组是医院后勤外包委托服务的监督机构,应半年一次定期对各归口管理科室的合同执行情况及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应以本办法为基础,通过共同努力,为医疗、教学、科研和员工、患者提供坚实的后勤保障和良好服务。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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