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XX市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为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实施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XX省财政厅、XX省司法厅《关于印发XX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X字〔2008〕65号)文件的精神,充分调动全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第一道防线"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全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除外)中的人民调解员和为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做出重大成绩的其他人员。
列入专家咨询库的专家,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标准
(一)各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奖励标准
奖励以案件数量、难易程度、调解结果和规范化程度为标准计算。
1.简易纠纷。纠纷口头调解成功并制作口头协议的,每件奖励20元;
2.一般纠纷。一般纠纷调解成功并按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80元;
3.疑难复杂纠纷。疑难复杂纠纷是指结案标的在1万元(含)以上或涉及5人(含)以上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下同);疑难复杂纠纷调解成功并按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250元;
4.重特大纠纷。特重大纠纷是指重伤两人以上或死亡一人以上的非正常人身重大伤亡事故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下同);重特大纠纷调解成功并按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600元;
5.线上调解成功并按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上浮20%。
6.各镇(街道)按照以上标准给予1:1的配套奖励。
(二)嘉兴市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驻XX工作室奖励标准
纠纷调解成功并按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30元。
(三)其他人民调解组织奖励标准
指经司法局备案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嘉兴市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驻XX工作室除外)、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派驻有关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等。
纠纷调解成功并按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30元;
法院引调案件调处成功并按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130元。
(四)律师、公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奖励标准
奖励以案件数量、难易程度、调解结果和规范化程度为标准计算。
1.简易纠纷。纠纷口头调解成功并制作口头协议的,每件奖励40元;
2.一般纠纷。一般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并制作人民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160元;
3.疑难复杂纠纷。疑难复杂纠纷调解成功并制作人民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500元;
4.重特大纠纷。重特大纠纷调解成功并制作人民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1200元;
5.在线上调解成功并制作人民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上浮20%。
(五)专家咨询费用
疑难复杂案件、重特大案件根据调解需要可以开展专家咨询,列入专家咨询库的专家适用本办法。专家提供咨询的案件必须有专家的书面意见,专家提供咨询的,每件不超过300元。
(六)先进表彰奖励标准
人民调解员获省级(含)以上人民调解先进个人的,给予适当的奖励;人民调解案例被省级(含)以上案例库录用的或获得省级(含)以上表彰的,每件给予奖励1000-1500元。同一案例多次获奖的,按最高级别奖励计算。
三、奖励申报、审核、发放程序
(一)申报程序
1.案件上报。
各调解组织分别在6月1日、12月1日前对奖励对象受理、调处纠纷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并按要求上报辖区司法所和相关科室。
2.审核、统计汇总。
(1)各司法所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所调处案件审核、汇总,以及数量和金额的统计。
(2)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律师、公证参与人民调解的案件审核、汇总,以及数量和金额的统计。
(3)市联调中心负责入驻市联调中心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案件审核、汇总,以及数量和金额的统计。
(4)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案件审核、汇总,以及数量和金额的统计。
(5)上述负责统计的司法所、相关科室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司法局申报。法院、公安局负责提供引调、警调案件的相关数据。
(6)成立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审核小组,由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纪委派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以奖代补"资金的审核。审核小组通过集中检查或者个别抽查的方式,对各调解组织申报的案件结合人民调解卷宗、XX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录入情况进行核查确认。
(二)补贴发放
1."以奖代补"审核、发放每半年进行一次。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由市司法局核定奖励金额后发放。
2.各镇(街道)、村(社区)的"以奖代补"经费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由镇(街道)配套奖励后,将奖励金下发至各奖励对象。
3.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咨询专家库专家的奖励金由市司法局统一制表,以转账形式打入各奖励对象银行账户。
4.各调解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将《"以奖代补"情况表》、《人民调解工作补贴发放表》报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存档备案。
(三)上报要求
1.口头纠纷应制作口头协议并在《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上记录,各项要素填写齐全;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特大纠纷除在《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上记录外,还应按照XX省司法厅统一格式制作完整规范的《人民调解卷宗》。
2.享受"以奖代补"的案件须规范录入XX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未规范录入的纠纷不计入奖励范围。
3.专家提供咨询的案件必须有专家的书面意见。
4.联合调解案件的"以奖代补"发放有关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5.一件调解案件由两人以上共同调解的、同一纠纷一年内经多次调解的只计一次;已被列入法援的案件不再给予奖励;分家立户(析产)纠纷和房产买卖合同(与房产公司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不列入"以奖代补"范围。
6.群体性事件调解成功并制作书面协议的,涉及当事人5人以上10人以下(包括10人)按2件计算;11人至30人按4件计算;31人至60人按6件计算,61人至100人按8件计算;100人以上由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审核小组审核确定。
7.奖励对象有下列情况的,该案件不享受奖励资格:
(1)因调处不及时激化民间矛盾纠纷,导致"民转刑"的;
(2)因调处不当引起民间矛盾纠纷扩大,导致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因调处民间纠纷不力,引起越级上访的;
(4)被人民法院撤销调解协议的;
(5)因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权益损害,引发诉讼的。
8.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侵占或挪用。
四、工作要求
(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不享受人民调解"以奖代补"。
(二)审核小组对申报奖励的调解案件进行检查复核,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民调解员给予通报批评,追缴多发的奖励,并取消人民调解工作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原选举或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解聘,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各人民调解组织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和人民调解卷宗需符合XX省司法厅下发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案卷有其他要求的,与市司法局协商后进一步明确。
(四)各镇(街道)配套奖励经费的发放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以奖代补"经费按实决算,可根据市财政当年经费预算和案件调解数适当调整。
五、其它
(一)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三年为周期,到期后视情况进行调整。原《XX市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实施办法》(XX〔2014〕3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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