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某国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内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制定过程中主要参考以下文件。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 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
(三)《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19〕9号)
(四)《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鲁建建管字〔2022〕5号)
(五)《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鲁人社发〔2022〕10号)
(六)《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22〕11号)
(七)《济南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第六条 所属企业根据项目合同约定角色履行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管理要求
(一)作为建设单位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首要责任,需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按月拨付人工费等制度。
(二)作为建设单位需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工程款支付担保出具时,担保期限有效期应当设定为: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为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至180日。最低担保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超出1000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合同价款1亿元以上的,1亿元以上部分,由双方商定担保金额。
(三)作为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落实拨付人工费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时间,于每月15日前将本月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不低于20%,满足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求。
(四)作为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过程结算制度。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
(五)作为建设单位应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承包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承包企业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总承包单位管理要求
(一)作为总承包单位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体责任,需落实好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二)作为总承包单位需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总承包单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要设立劳资专管员,专职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务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工作。总承包单位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各在建项目均须在现场设置实名制考勤专用通道,区别于车辆通道,将考勤专用通道作为建筑工人进出的唯一通道,实现项目现场封闭管理。
(三)作为总承包单位需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项目开工前,在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协议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及时将工资保证金存入工资专户,工资专户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不得使用网银代发功能。
(四)作为总承包单位需落实工资代发制度。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单位代发,实行月清月结、一人一卡、本人持卡。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银行卡。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于每月20日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应当经劳资专管员及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加盖总承包单位企业公章,并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明细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作为总承包单位需落实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权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内容需包含: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并公示至工程竣(交)工验收。
(六)作为总承包单位需落实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责任,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七)作为总承包单位要根据相关规定,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工资纠纷事件处置在萌芽状态。
第九条 分包单位管理要求
(一)作为分包单位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直接责任,需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据实核算农民工工资。
(二)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三)分包单位需配合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 集团各权属企业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