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领域风险评估制度
意识形态领域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范意识,站稳守牢意识形态前沿阵地,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现结合XXX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在职能范围内作出的,涉及人民群众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要活动等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三条意识形态领域风险评估是指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运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决策不违背民意、不制造矛盾、不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第四条凡涉及公司在工作实际开展中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实施之前都应先进行意识形态领域风险评估。
第三章评估原则
第五条意识形态领域风险评估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评估、立足职责、预防为主、重在化解。
第六条权责统一原则。由评估事项承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七条合法合理原则。评估事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开、公正,体现公平,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
第八条科学民主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深入调查研究,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征求意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充分论证,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
第九条以人为本原则。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统筹考虑人民群众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平和效益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实现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评估办法
第十一条具体评估要求
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为有效规避、预防、控制重要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确保公司稳步运行。
第十二条研判评估主体
成立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风险研判领导小组,总经理为小组组长,副总经理为小组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十三条分析研判内容
重点分析研判当前意识形态工作形势、存在的重大舆情和重大问题、网络意识形态情况、后续的应对策略等。
第十四条制定评估方案
由评估主体对已确定的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具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第十五条组织调查论证
评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将拟决策事项通过公告公示、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
第十六条确定风险等级
对评估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划分为A、B、C三个等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评估为A级;人民群众反映较大,可能引发一般群体性事件的,评估为B级;部分人民群众意见有分歧的,可能引发个体矛盾纠纷的,评估为C级。评估为A级和B级的,评估主体要制定化解风险的工作预案。
第十七条形成评估报告
在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评估主体就评估的事项、风险的分析、评估的结论、应对的措施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集体研究审定
重大事项实施前必须经XXX等形式集体研究审定。评估主体将评估报告、化解风险工作预案提交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由会议集体研究视情况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对已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评估主体要密切监控运行情况及时调控风险、化解矛盾,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实行动态评估
评估事项经分析评估付诸实施后,评估责任主体要坚持对评估事项的全程跟踪,不断听取社会公众评价意见,进行动态的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新的舆情风险隐患,调整对策措施,预防和化解新矛盾、新问题,确保评估事项顺利推进。
第五章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加强监测预警
加强对重要节点、重点领域、重大事项的舆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排查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及时发现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照相关要求提前做好预警及应对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加强分析研判
根据当前意识形态领域形势,有针对性地对意识形态领域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在组织重大活动、实施重大项目前,加强意识形态风险预判评估,确保不发生重大意识形态事件。
第二十二条强化管控处置
加强统筹力度,确保有效有力、有序推进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防范化解工作中的重要进展情况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宣传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强化督促问责
通过巡察和督促检查等方式,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更好地落地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对应评估而未评估,或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或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以致引发规模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对评估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XXXX负责起草、修订、执行,最终解释权归XXX。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