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似观山不喜平 — — 观山文库◆记住我,来上我~

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与考核办法

admin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共计3628个字,预计阅读时长13分钟

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与考核工作,提高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省政府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工作办法》(...〔2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以及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及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包括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初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其他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为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五条内部法律顾问原则上从本单位公职律师中选任。

外聘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原则上从《...市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人才和机构库名录》中选聘。

第二章任用聘用

第六条内部法律顾问聘任以双方合意为原则;外聘法律顾问以公开选聘为原则,以组织推荐、个别邀请为补充。

实行公开选聘的,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前发布选聘公告,并按要求落实聘前公示、聘后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或者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经验丰富,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三)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3年以上,工作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规范;

(四)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五)选聘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聘请公职律师担任内部法律顾问的,由聘任单位下发聘任文件。

聘请法学专家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由聘任单位与专家个人签订聘用合同;聘请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由聘任单位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

外聘法律顾问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服务人员、权利义务、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保密条款、合同解除等内容。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聘期内表现优良的,期满后可连续任用聘用。

律师和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每人同时期不得接受超过5个行政机关的聘用。

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聘任单位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聘任单位立法和制定、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聘任单位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聘任单位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

(五)参与处理聘任单位信访维稳案件或重大突发性、群体性案(事)件;

(六)聘任单位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涉法事务。

外聘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由聘任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聘任单位授权或者同意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调研、论证、会议;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或者其他待遇;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五)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履职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者开展相关业务;

(六)不得从事其他有损聘任单位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由聘任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政府法律顾问承办法律事务、开展顾问工作,由聘任单位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登记表》,登记日常法律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法律顾问系律师的,还应当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十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聘任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涉法事务承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使用;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任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报聘任单位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考核不合格、未按照聘任单位要求完成法律服务,或本人主动提出辞去政府法律顾问职务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情形的。

第十九条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聘前审查制度。聘任单位选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应当将拟聘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聘前审查。

拟聘专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已列入《...市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人才和机构库名录》的,可直接聘用。

第二十条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聘任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资料,并及时归档。工作档案包括:

(一)聘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材料,包括人员简历、聘任材料以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文件或聘用合同的正式文本;

(三)法律意见及形成过程中的相关材料;

(四)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证据等案卷材料;

(五)其他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备案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及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文件印发或者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文件或合同复印件报上级或者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及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本单位解聘政府法律顾问之日起15日内报上级或者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聘任单位提交书面总结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为聘任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情况及成效,并结合聘任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及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报送至上级或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四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内部法律顾问考核与公职律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外聘法律顾问考核由聘任单位负责,每年考核一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及各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考评细则。

第二十四条建立外聘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制度。聘任单位应当每年对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完成情况、业务能力、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综合情况进行年度服务质量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外聘法律顾问薪酬计量、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及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外聘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情况报送至上级或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制度。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管理使用等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市(县〔市、区〕)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违反本办法,造成聘任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任单位有权依法或依合同追究相应责任。

聘任单位有上述情况的,应当及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涉及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还应当同时抄送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及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开展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号)同时废止。

精选图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

阅读并接受《用户协议》
注:各登录账户无关联!请仅用一种方式登录。


用户注册协议

一、 本网站运用开源的网站程序平台,通过国际互联网络等手段为会员或游客提供程序代码或者文章信息等服务。本网站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或通过其他形式告知会员。如果会员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可以主动取消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会员继续享用网络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网站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知照会员的权利。本站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会员或第三方负责。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