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调研人才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拓展"能力提升建设年"、"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成果,提高"大调研、大讨论、大实践"活动质量,有效整合我县各类调研人才力量,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调研人才队伍,切实为全县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保障,县委建设调研人才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研人才,是指经县委同意,并统一授权,选派参加县委专项调研工作的四级主任科员(含)以上及事业单位八级管理岗(含)以上的干部。
第三条调研人才的评选,遵循人才培养选拔培养使用规律,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遵循从优选拔、宁缺毋滥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人员范围和选用程序
第四条调研人才由县委办公室按照德才兼备、择优评选的原则,从全县各乡镇、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县直国有企业单位选用一批调研人才组建人才库。
第五条调研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勇于担当,敢于斗争,实事求是,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三)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学习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和了解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热爱调研工作,调研作风扎实;
(五)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调研人才主要从有关部门中优先选择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业务以及具备党建、组织人事、行政审批、财会、审计、工程监管、项目管理、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工作经验的四级主任科员(含)以上、事业单位八级管理岗(含)以上的干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推荐入库:
(一)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二)近三年受到过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推荐入库的。
第七条县委办公室根据调研人才的专业特长,工作内容,按照项目建设、文化旅游、乡村振兴、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等多个领域进行分类,探索分类建立调研人才库,并按照县委调研工作安排,采取"一事一授权"的方式,随时从中选派人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调研人才的选用由县委办公室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同县委组织部门提出调研人才建议人选,并征得建议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县委批准;
(二)经县委研究同意,确定调研人才人选,下发授权通知书,向各部门公布调研人才名单。
第三章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人才库人员的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享受的职务职级晋升、工资福利等待遇保持不变。
选派参加调研工作的人才库人员由县委办公室管理,未选派参加调研工作的人才库人员由原单位管理。
调研期间,选派参加调研的人才库人员原则上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其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由县委办公室负责解决。工作费用和差旅费用等按标准和程序从县委办公经费中列支。
每次调研工作结束后,选派参加的调研的人才库人员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条选派参加调研工作的人才库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研工作,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维护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调研人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予以取消资格:
(一)授权期间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调研人才的;
(三)选派参加调研工作期间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县委办公室经年度考核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调研人才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调研人才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人才库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加有关调研的各类培训、业务交流及相关会议。
第十三条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份前,县委办公室对人才库人员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需要调整和补充的人员,一般是指拟纳入调研人才库的年度考核优秀的年轻干部、上年度有调研成果,或者是因调离岗位等其他原因不再适合纳入人才库的人员。
第四章考核、激励
第十四条县委办公室应当每年对调研人才库人员的政治表现、工作业绩、纪律作风、调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考核,实事求是地出具书面鉴定,并向其所在单位反馈,作为干部评优评先、推荐使用的重要依据。优秀年轻干部的表现情况及鉴定,同时报县委组织人事部门归档。
对调研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人员,县委办公室积极向组织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注重在调研工作开展中培养、发现、选拔干部,对于在调研工作中创新方法举措、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效的,提请县委进行全县通报表扬;对于政治过硬、表现突出、敢于担当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县委办公室为选派参加调研工作的人才库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七条对妨碍、干扰、阻挠调研工作正常开展干部群众的,由县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委办公室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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