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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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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教育局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深入治理和严肃查处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责任追究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资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六)各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

(七)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八)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

(九)收费时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收费票据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第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审核人或批准人的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责任;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五)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六)批准人应认真履行校长(法人)责任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追究承办人、审核人责任的,也将按校长(法人)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应批准人的责任。

第七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按照下列情形之一加重追究责任:

(一)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补贴或挥霍浪费的;

(二)违反规定开支学生代管费、住宿费或侵占学生利益的;

(三)发现教育乱收费行为后,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的;

(四)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出具虚假资料的;

(五)一年内同一单位发生两起以上教育乱收费案件的;

(六)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响强烈的;

(七)乱收费行为被举报到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两次以上、各级政府或教育部门信访或投诉平台五次以上的,经核查属实的;

(八)其他因乱收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责任追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同时取消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申诉。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进行调查: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的,经核实属实的;

(二)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明察暗访发现,并要求调查处理的;

(三)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调查的。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单位或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认真负责地做好责任追究工作,及时对乱收费案件进行调查,明确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学校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追究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乱收费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乱收费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乱收费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乱收费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乱收费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乱收费问题或因乱收费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二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违反教育收费相关规定,实施乱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可参照本制度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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