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
"三重一大"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现根据区纪委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和工作部署的意见措施。
2、研究制定本局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措施及重大问题。
3、研究制定本局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关系到全局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机关以及下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考核奖惩,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的发放核定等重要问题。
5、研究班子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6、讨论决定以局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及下发的重要文件。
7、局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局中层和一般干部的任免和调整。
2、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录用、岗位调整、内部交流等变动事项。
3、对党员干部的考核奖励和违规违纪的处理意见;党员的发展,违纪党员的处理。
4、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和使用意见。
5、本局级及以上表彰奖励人选的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涉及本局的实事项目。
2、资产的转让出让、重大修缮项目、设备采购等事项。
3、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的安排。
4、年度计划任务的分解下达。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3、超预算的资金使用;
4、大额资金的安排使用(单项支出50000元以上)。
5、其他需要研究的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和程序办法
(一)原则
1、依法决策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进行,局班子对本局的总体工作负总责。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根据事项性质,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2、民主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应坚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科学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科学的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在此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程序和办法
1、议题确定。根据职权范围和工作分工,会议议题由职能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办公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
2、事先论证。"三重一大"内容应当进行事先的调查研究,通过"民主听证、民意调查、模拟决策、风险评估"等形式,加强科学论证,并可请"专家、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论证,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到重大工作要事先进行研究。"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事先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大额资金使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沟通。
3、召开会议。会议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领导班子成员和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或相关规定人数)成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
4、集体讨论。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相关人员要认真、全面、客观、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议题要有明确的表态。按规定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位参会人员的意见。
5、民主表决。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形式根据议题要求采取口头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或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另行议决,涉及重要干部任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办理。
6、会议纪律。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要将决策的参与事项、人员、过程、结论等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形成文字材料,并存档备查。
7、组织实施。作出决议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在执行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集体决定的,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8、分级管理。局财务资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各专业条线所发生费用由科室负责人提出,分管领导负责审核,5000元以下支出由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含)以上至50000元单项支出由局长审批;50000元(含)以上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经费使用须严格遵照规章制度和按分级管理要求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按财务规定审批报销。
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监督检查
1、局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其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对局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局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局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决策事项的落实。
3、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视情况可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或民主监督员列席会议。在实施"三重一大"事项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4、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按规定应当保密的外,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四、"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责任追究
1、在实施"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集体、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擅自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重大失误的。
2、对给国家、集体、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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