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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相关制度汇编(第14/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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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长期不到包保村调研指导工作,对驻村干部支持保障不力的;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一条对失职失责的乡镇党委和派出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情节较轻的约谈主要领导,督促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章保障

第三十二条派出部门(单位)与驻村干部在责任、项目、资金上实行"三个捆绑"。从政策、人力、财力、物力上支持驻村干部开展工作,全力做好后盾。

第三十三条派出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包保帮扶工作;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驻村干部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到包保村调研帮扶工作不少于2次;分管领导要保持相对稳定,经常与驻村干部沟通思想、交流工作,每年到包保村调研帮扶工作不少于4次,指导驻村干部做好驻村帮扶工作。

第三十四条派出部门(单位)要利用公用经费,为驻村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定期安排体检,根据驻村考勤情况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通讯补贴。对因公负伤的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乡镇所辖贫困村数量,及时将省财政下达的贫困村第一书记工作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乡镇。

第三十六条乡村党组织要为驻村干部驻村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帮助协调解决食宿问题。乡镇党委书记要定期深入贫困村,近距离了解驻村干部工作、生活、出勤、廉洁自律等情况,加强经常性教育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激发驻村干部工作热情。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之规定与以往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XX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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