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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相关制度汇编(第1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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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扶贫办建立常态化暗访工作机制,不定期对驻村干部驻村工作进行专项暗访,发现问题全市通报,约谈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培训

第十六条驻村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各级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市委党校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市乡两级开展集中培训,确保每年对驻村干部全部轮训一遍。

第十八条突出抓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重要论述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驻村干部政治意识和政治站位,提升政治能力和履职能力。加大对"三农"和脱贫攻坚方针政策,党务基础知识、市场信息和其他开展农村工作应知应会知识的培训力度,帮助驻村干部掌握工作方法,熟悉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推动"六个精准""两不愁三保障""因户因人施策"的要求落到实处。加强实践培训,深入开展"第一书记代言"工作,推动驻村干部走向市场、熟悉市场,提高扶贫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灵活运用课堂教学、现场现摩、实战演练、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开展驻村干部教育培训,提升培训实效。充分运用"新时代e支部"平台,通过村党组织落实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党内生活制度,抓好驻村干部经常性教育。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条对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和乡镇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考核程序为:

1.述职测评。由派驻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和村民代表,根据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述职情况及平时表现进行测评。参加测评的普通党员群众代表应不少于30人。

2.个别谈话。考核组个别谈话听取乡村干部、农民党员、贫困群众对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的评价意见。

3.实地踏查。考核组实地查看驻村干部在加强党建工作、发展产业项目、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为民办事服务等方面履行职责情况。

4.确定等次。市委组织部综合平时考勤、督查指导、遵规守纪等情况,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提出对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考核等次。

5.逐级报备。及时将考核结果报送省委、白城市委组织部备案。

6.结果通报。考核结果反馈派出部门(单位),并纳入部门(单位)包保帮扶工作成效考核、与绩效(目标责任制)考评挂钩。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对驻村干部综合评价、评先选优、表彰奖励、提拔使用和调换召回、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正向激励

第二十三条市委组织部建立驻村干部重点培养对象台账,跟踪了解,适时提出推荐建议。对成绩突出、群众认可且符合任用条件的驻村干部,同等条件下派出部门(单位)要优先提拔使用;对表现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派出部门(单位)要优先推荐职称评审;对于特别优秀并有志于农村工作的驻村干部,可转任村党组织书记或进入乡镇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四条注意发现驻村干部先进典型,广泛宣传优秀驻村干部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对于特别优秀的驻村干部,将及时向省、白城市进行推荐、表彰。

第八章调换和召回

第二十五条存在以下情形的驻村干部应当进行调换:

1.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驻村工作的;

2.家庭负担较重的;

3.工作单位变动、职务变化不再适合驻村工作的;

4.派出部门(单位)根据帮扶工作需要提出调换的;

5.其他原因需要调换的。

第二十六条存在以下情形的驻村干部必须进行召回:

1.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的:

2.考核被评为"一般"等次且能力素质不适应、工作成效不明显,多数群众不满意的;

3.不遵守工作纪律,擅自脱岗、不服从管理的;

4.违反廉洁自律纪律,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挪用、挤占、冒领扶贫资金,在工作和生活方面有不良行为的;

5.其他原因需要召回的。

第二十七条调换和召回程序:

1.派出部门(单位)征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或按照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求,召开党组(党委)会议,研究作出对驻村干部调换或召回的决定;

2.派出部门(单位)与市委组织部书面沟通,由市委组织部制发驻村干部任免文件;

3.市委组织部逐级上报省委、白城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被召回的驻村干部,自召回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提拔重用。

第九章问责

第二十九条对乡镇党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驻村干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管理工作严重缺失,对驻村干部在岗和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导致驻村干部不在岗、不住村、不脱钩的;

2.对驻村干部管理约束不严,出现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驻村干部教育培训、协调服务、支持指导不到位,严重影响开展帮扶工作的;

4.对驻村干部不履行职责等问题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在考勤、考核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5.对驻村干部安排大量与扶贫无关事务性工作。导致驻村干部无法集中精力驻村帮扶的;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条对派出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驻村干部选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对选派人选不研究、把关不严,驻村干部不胜任驻村工作,驻村干部被召回的;

2.无正当理由,对驻村干部进行调整或一年内对同一驻村干部调换2次以上的;

3.安排驻村干部从事与扶贫无关的其他工作,导致驻村干部不脱钩、影响帮扶工作正常开展的;

4.对驻村干部一派了之、不管不问,教育监督管理缺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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