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中央、省委巡视和市委、区委巡察整改的日常监督,强化巡视巡察成果运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将督促巡视巡察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工作职责。
第三条 日常监督的对象是承担巡视巡察整改任务、被巡察单位、属于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条 日常监督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主动靠前、深入一线,标本兼治、注重预防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日常监督内容
第五条 党委(党组)履行巡视巡察整改政治责任情况。是否把巡视巡察整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列入重点任务,专题研究部署;是否把党的领导贯穿巡视巡察整改全过程,推进整改的态度是否坚决、行动是否迅速、重点工作推动是否有力;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履行"一岗双责";领导干部是否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是否做到主动认领、即知即改、真改实改、全面整改;承担巡视巡察整改任务和被巡察单位是否按要求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刻对照检查、剖析原因、举一反三。
第六条 巡视巡察反馈问题及建议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方案是否及时出台,是否突出讲政治要求,是否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是否按要求建立整改台账并定期梳理汇总;是否抓住突出问题短板和薄弱环节,因事制宜,制定有效措施,及时调度推进,逐项销号办结,确保每个问题都清仓见底、见人见事、处理到位;是否向社会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和整改成果,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处置办理情况。是否把核查处置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摆到重要工作日程,认真研究部署落实;是否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对接收问题线索及时分拨办理,加强跟踪督办;是否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优先处置、快查快办、逐件落实、按时办结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确保案件质量。
第八条 建立长效机制情况。是否认真分析总结整改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形成管长远、治根本的制度机制;是否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期整改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标本兼治相结合,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巩固和扩大巡视巡察整改成果;是否对不科学、不健全的制度进行规范完善,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强化制度执行,把制度刚性约束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形成权力制约监督"长久立"机制,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长效体制机制。
第九条 注重发现整改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是否存在履行"两个责任"不力、消极对待、敷衍应付、"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和"过关心态";是否存在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以及做表面文章,以出台制度代替整改,甚至弄虚作假、报整改假账等问题;是否存在线索处置不严肃不及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问题,以严的标准、实的作风、铁的纪律推进整改工作。
第三章 日常监督方式
第十条 区纪委监委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和区委组织部相关业务负责同志适时列席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会;参加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会议、向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会议;列席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十一条 区委巡察办要及时组织对被巡察党组织在反馈后报送的整改方案、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等进行审核,并分送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区委组织部相关业务负责同志参阅,汇总意见,报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再反馈。
第十二条 区委巡察办会同联合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适时组织督查组,对被巡察单位的整改完成情况开展实地督查,形成报告,并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五人小组"报告。
第十三条 区委巡察办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并移交给案件监督管理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分送对口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十四条 坚持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成果导向相统一,围绕巡视巡察整改落实主要任务,特别是对巡视巡察指出的重点、难点问题,实施专项监督,前移监督关口,深入整改一线,实施重点精准监督,确保整改实效。
第十五条 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组建立巡察移交问题线索专门台账,并优先处置、集中办理,巡察反馈3个月内问题线索应全部处置,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结。
第十六条 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适时召开整改日常监督情况汇报会,听取监督检查部门、相关业务负责同志审核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进展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以及后续整改情况报告。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对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汇总,相关材料抄送区委巡察办。
第四章 日常监督成果运用
第十七条 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对反映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及时跟进,动态解决基层党建工作、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巡视巡察整改评估情况,评定实绩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 综合日常监督情况,在集中整改期间,对整改迟缓的党组织可发督办函、现场督办或对相关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在长期整改阶段,对需要重点关注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善制度规章、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监管风险等,可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
第十九条 在集中整改结束后,结合整改评估情况,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整改职责、不落实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新官不理旧账"的,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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