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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政策解读(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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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厕管护。公厕全年开放使用,聘请专人管理,确保卫生整洁,自来水畅通,照明良好。

(三)其他公共设施管护,确保景观设施、休闲广场等设施状况良好,文体器材有专人检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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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护人员选聘与管理

第十三条?村级管护人员实行聘任制,原则上在本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中确定,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镇(街道)审定后聘用,签订合同,给予合理报酬。农村集中供水管护主体自行选聘管护人员。

第十四条?管护人员任职条件

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道,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五条?管护人员职责

管护人员应认真履职,坚守工作岗位,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对不能履行管护承包合同,完成管护任务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解聘意见,报镇(街道)批准、并向区级相关部门备案后,终止其聘用合同。农村集中供水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落实运行管护与安全生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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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费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多渠道筹集经费

(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编制项目管护清单,明确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经费纳入预算的标准。

(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经费应由涉及使用管护经费部门根据本单位管护职责、管护标准,将管护经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同时实行财政奖补、计量收费、农户筹集(含村内企事业单位)、损坏赔付、社会捐助、费用自理等多种方式筹集。

(三)财政奖补。除村道管护经费外,整合现有由区财政预算列支的各项管护经费,统一以"镇村基础设施管护以奖代补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预算指标分别下达至各镇(街道),具体下拨经费指标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根据实际管护内容统筹,经费由镇(街道)全部安排到村,根据各村管护清单内容落实下拨管护经费。行政村"基础设施管护以奖代补资金"综合用于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文体公共设施等项目的人员报酬、设施维修及垃圾清运等支出;镇级"基础设施管护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全镇(街道)的垃圾清运和村庄连接带、区域性道路、河流垃圾清理等保洁支出。

(四)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牵头制定具体奖补实施方法,负责根据制定的奖补实施办法考核实施单位,并统一制定发放奖补资金方案,区财政局负责按发放方案拨付奖补资金。

(五)计量收费。目前X区实现农村集中供水一体化,水费由X区自来水厂按照物价部门文件统一收取。区自来水厂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模式。

(六)农户筹集。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民自治原则,召开村民会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对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垃圾收集经费筹措方式、收费标准等方面作出决定。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本村经济水平、村民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可对村民和村内企事业单位实行差别化收费。

(七)损坏赔付。按"谁损坏、谁付费"的原则,对建房、林木采伐、重大基建项目施工等损耗基础设施事项,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方式适当收取公益事业维护费用。

(八)费用自理。村级卫生站运行及周圃环境的日常维护产生的水电、网络、维修等费用由使用者个人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租赁费、管理费等名义向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收取费用。

(九)社会捐赠。鼓励外出乡贤及社会各界人士向村集体捐赠公益事业维护费。

(十)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提取公益金、部分用于管护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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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分级考核

(一)区对镇(街道)考核。农村集中供水、村级卫生站、污水处理、乡道村道、农田水利、环境卫生、公厕、垃圾屋、垃圾中转站、治安监控、绿化养护、文体设施、休闲场所等各职能部门牵头开展考核,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汇总。并在年终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全区各镇(街道)、村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区财政核拨"以奖代补"的依据。

(二)镇(街道)对村考核。各镇(街道)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对下辖各行政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与区"以奖代补"资金核拨挂钩。

第十八条?强化资金使用监管

区审计局要对各镇(街道)农村基础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与区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理专项资金的监管;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管护资金的,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迫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依规管护

各镇(街道)、村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编制本辖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详细办法(或实施方案),报区乡村振兴局审核备案。各行政村上报的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详细办法(或实施方案)应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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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解释。

? ?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初步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较好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到2035年,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基本健全,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指导意见》明确了,地方政府、行业部门、村级组织、运营主体、农户等5类管护主体,并逐一明确了各类主体的管护责任,要求地方政府承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主导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负有监管责任,村级组织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运营企业要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广大农民群众既要增强主动参与设施管护的意识,也要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

二、起草过程:

根据《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X区发改局起草了《X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编制过程中征求X区各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并采纳修改。该办法已经于2022年6月5日区七届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目的在于解决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谁来管、如何管、经费从哪里来等问题。明确管护内容、落实各层级单位责任、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经费监督管理,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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