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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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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工伤假

工伤假是指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因治疗或休养所享受的假期。

(一)工伤假以1天为基数计算。

(二)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办公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办公室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前,工作人员受伤治疗期间按"病假"报送考勤,但暂不扣减工资。

(四)被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工作人员受伤期间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假待遇,工伤假期间不扣减工资;未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病假的相关规定扣减工资。

(五)工伤假的审批要求:通过钉钉系统逐级申请填报,如需出京还需填写出京备案表。

第十三条调休

(一)调休以0.2小时为基数计算,工作人员加班与调休都要严格控制,审批从严掌握。

(二)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报部门负责人、XX、XX、书记审批同意后,可安排调休,原则上当月的调休假应在当月休完,当月未休的不再安排补休,也不安排补发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XX、支部书记同意后,不计入个人假期。但要分类计入考勤,相关证明材料各部门在报送考勤情况时提交办公室存档备查。

(一)工作人员凭学校家长会通知可以请假,按"家长会"计入考勤。每年限请假4次,每次限0.5天。确因学校路途较远的,每次限1天。

(二)怀孕的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以0.5天为基数计算,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女性工作人员患有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可申请休息1天;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工作人员,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累计使用;怀孕7个月以上的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工作人员,不安排参加值班值守工作。以上假期按"女工假"计入考勤。

(三)工作人员生日当天可申请休息一天,按照"生日假"计入考勤。生日当天如逢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的,不再安排补休。

第十五条请假批准权限及程序。

工作人员请假应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提交《XX请假审批表》,同时通过"钉钉"软件提交申请,按程序获批后方能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申请的,可先通过电话或当面汇报等形式,按照审批权限先逐级请假,随后适时再补齐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应及时进行销假。因故需要续假的,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申请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经各级领导审批后,需报办公室备案。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应提前以电话的方式逐级请假,并报办公室备案,上班后立即履行补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导致无考勤记录的,视为无故旷工。

第十七条续假办理程序。

(一)请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二)续假的办理程序参照请假程序办理;

(三)因故不能到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的,可先向请假审批人电话申请续假,并报办公室备案,回单位后及时补齐续假手续。

第十八条销假办理程序。

请假人回单位上班后应立即向请假审批人销假,在办公室备案的需及时通知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规定,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务。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通过"钉钉"软件打卡上下班,考勤以打卡记录为准。如需外勤工作,需提前1天通过"钉钉"软件申请"外出"。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无故缺勤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第二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不按规定程序、方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及时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经批准不按时到新工作岗位报到者。

第二十三条考勤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记录、统计、上报部门考勤情况。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人员考勤情况,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每月1日将上月《考勤统计表》报送至办公室(遇节假日顺延),经部门负责人、XX审阅签字后,由办公室通报上月考勤情况。

第四章考勤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考勤记录作为个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奖励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当月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卡的,每次核减200元;当月累计出现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卡现象达到3次的,扣除当月全部考勤绩效工资。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当月因病(事)请假的,每次核减200元;当月累计病(事)假达到5天(指在考勤当月的全部法定工作日内,因病或因事未上班的累计天数)的,扣除当月全部全勤绩效。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八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作风散漫、纪律松弛,无故迟到、早退每月达到3次以上全年累计10次以上,或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擅离职守、缺位空岗全年累计5次以上的,或出现1次(含)以上旷工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或出现1次旷工的,不能被评为年度先进或优秀,不享受当年的年终奖金。

第三十条全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2天的,或全年出现1次旷工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违反考勤管理,出现不严格履行请销假程序、超越自身权限审批、瞒报或谎报出勤情况、统计出勤情况有水分、请假基础材料不完整等情形的,对该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相关会议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其部门负责人当月考核绩效工资额的50%。同一部门在年度内被通报2次以上的,取消该部门及部门负责人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二条长期病休工作人员病休时间超过考核年度180天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新录用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需要长期病休或休产假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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