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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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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以下称公司)经济合同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XXX及所属分、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经营性合同的审核、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

2. 制定、修正公司的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3. 指导、监督当事人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

4. 经济合同签订前的审查审批;

5. 合同资料的统计、备案;

6. 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纠纷情况的汇总与分析、检查与监督。

第四条 技术工程部负责公司工程类合同的审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投资类合同的审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公司融资类合同的审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订立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电报、电传、文书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签订合同前,要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避免盲目签订。

第十条 订立合同必须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能力。

与企业法人签订合同时,一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方式、当年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等;二要调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包括:资金、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质量等合同履行的保证条件;三要看审查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即看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的权限;四要看对方有无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以审查其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与个体工商户订立合同时,要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信誉情况和履约能力。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规定必须经鉴证的合同,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批准:

1. 国有、集体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装饰装修合同;

3. 化肥、农药、粮食和种子购销合同;

4. 委托拍卖合同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5. 财产租赁合同(含场地、柜台租赁);

6. 商品房销售合同;

7. 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鉴证的合同。

第十二条 签约当事人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能力、信誉情况无把握时,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了解对方的情况或进行合同鉴证。

第十三条 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施工队、门市部等订立合同时,必须有法人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 签约时,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原则,将合同的主要条款填写完整,具体如下:

1. 双方的名称,必须写全称,不可简化,并与盖具的合同专用章上的名称一致;

2. 标的物的名称、商标、型号应规范化、具体化。不写简写;

3. 合同中计量单位必须以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须双方约定计量单位,如包、捆、打等,应明确每个单位的具体数量;

4. 质量和验收方法具体明确。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国标确定;没有国标的,按地方和企业标准确定;没有上述标准的,按双方协商标准。需要封样的,要封存样品;

5. 合同中价格、酬金要按国家规定执行。结算方式、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应确定,并核对一致;

6. 自合同生效日起,合同开始履行,违反合同双方要承担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应明确规定;

7. 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指定XX法院为诉讼单位,在合同中载明(不允许使用仲裁条款);

8. 合同应由签约人签字,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注明年、月、日和签约地点。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时,应防止订立无效合同,以《合同法》规定的条款为准,严禁签订下列合同:

1. 冒充法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2. 冒充个体工商户名义签订的合同;

3. 订立没有履约能力的合同;

4.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

5. 采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的合同;

6. 双方有重大误解的合同;

7. 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

8. 损害国家、企业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9. 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10.双方买卖物品是国家法律流通或限制经营的合同;

11.违反国家物价、税收及环保等法规的合同。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时,应防止订立违法合同,具体如下:

1. 假冒其他组织或个人骗订的合同;

2. 伪造实际交易的产品和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3. 利用合同倒卖重要物资、指标、批文等;

4. 利用合同买空卖空;

5. 把单位帐号或盖有公章的合同文本非法转让给他人;

6. 非法转让合同;

7. 在签约履行中行贿受贿;

8. 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必须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允许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五章 合同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的审批管理

(一)下列合同必须经总公司审批后方可签订并履行:

1. 采购合同:一年内预计采购次数超过5次或一次性签订半年、全年或多年--即固定采购客户;经贸类公司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

2. 合同标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销售合同;

3.履行期超过一年(含一年)的租赁合同、承包合同,龙泽大厦的物业出租合同除外;

4. 按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

(二)合同审批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条款、项目、价格等内容。

(三)合同审批的程序

对于需报批的合同,各分、子公司需据实详细填写一式两份的《合同审查审批表》(见附件1),上报总部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具体程序见附件2)

第十九条 合同的委托代理管理

(一)经济合同委托代理分两种情况:

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合同,由企业法人委托代理;

2. 法人代表委托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业务人员对外签订合同,由法人代表委托授权。

(二)各分、子公司严格授权委托书的管理,签订合同的受托人员严格在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以及期限内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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