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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工作规则(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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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领导下属单位党的工作,加强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跟踪问效,对工作推动不力的基层党组织进行约谈问责。严格落实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对不按期换届的约谈问责。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

(十五)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及时向机关工委报告机关党建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每年年底前向机关工委报送本单位机关党建工作年度总结。执行中央、省市委和上级党组织专项工作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及时进行专题报告;

(十六)切实抓好机关党委自身建设,注重发挥机关党委委员作用。机关党委委员出现空缺,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选。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

(十七)完成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议事决策

第十条机关党委实行党委会议制度。党委会议由机关党委委员组成,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如遇重要事项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召集、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专职副书记或副书记召集、主持。

第十一条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要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机关党委委员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对重要事项的决策,一般要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机关党委审批所属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规定报党组讨论决定,上报机关工委审批或备案。

第十三条机关党委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研究贯彻局党组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和意见;

(二)研究决定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讨论、审批党员发展工作;

(四)讨论、决定党内表彰事宜,讨论、审批对管理权限内违纪党员的处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所属党组织换届选举相关事项;

(六)讨论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七)讨论决定必须由机关党委委员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对需要机关党委委员会议表决通过的问题,到会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必要时投票表决。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涉及管理范围内党员违纪问题的处理,经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五条机关党委作出重要决定,须报经局党组讨论同意,必要时还须报请机关工委批准。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和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入党志愿书、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政治仪式。

第十七条完善落实指导督促、推动落实制度。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党建工作推动、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根据为基层减负的有关规定,机关党委定期对所属基层党组织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每年至少通报1次情况。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制度,督促提醒党组成员定期深入联系党支部调查研究,发现解决问题,推动联系党支部成为先进党支部。

第十八条落实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每年组织所属党组织书记开展述职评议考核。机关党委对下一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形成综合评价意见,并按照"好、较好、一般、差"确定等次,评为"较好"及以下等次的要有一定比例;未评为"好"的党组织书记年度干部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对评为"一般"和"差"的由机关党委书记约谈提醒,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部门机关党委书记每年向机关工委述职,并接受评议。基层党建考核统一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推动与其他业务考核统筹开展。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机关党委每年年初对所属党组织换届情况进行梳理,了解掌握基层党组织任期情况,对任期将满的党组织提前6个月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工作。

第六章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x%-x%。

第二十一条坚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注重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从事专兼职党务工作。改进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的选任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动议、提名、考察等环节的工作,从严审批。对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建立新任党组织书记任职谈话制度。

第二十二条注重选拔任用工作业绩突出的党务干部。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务工作情况应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中的先进典型。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二十三条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各党支部考核内容。党组应当定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听取x次党建工作专题汇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机关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列入单位预算,保障"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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